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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條例公布和施行日期的規定。
生效時間,也叫施行日期,是其產生強制力或者社會規范功能的時間起點,對于法律、法規的適用有著重要影響。關于行政法規生效時間規定的方式,《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慮到經濟普查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而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調查登記工作即將開始,為了有利于其順利、有效地進行,有必要盡快發布條例,因此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