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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黃平縣消費者協會新州分會成功為農民種植戶楊昌府挽回經濟損失3.6萬元。
3月24日,太子參種植戶楊昌府到黃平縣消協投訴:2011年11月在黃飄鄉黃飄村太子參種植戶廖應安家以每公斤200元購買價值6萬元太子參種子,于當月冬季種下。 今年初,楊某土地旁別人的太子參發芽出土、長勢良好,而他自己的則出土發芽稀少,刨開土看,種子大部分霉爛,而發芽出土的苗經太陽一曬即部分死掉。為此,楊某找到了鄉政府、信訪局、縣政府、農業局等部門,因該案件屬種植戶之間的買賣糾紛,調解很困難,有的部門介紹到其他部門投訴,有的部門積極向上級咨詢,目前國家對太子參種子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其真假、偽劣,包含水分、發芽率等無法鑒定,所以沒有任何部門能夠妥善解決。楊某在無法解決該糾紛的情況下,便到黃平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縣消協和新州分會及時到縣農業局藥辦深入調查、了解,同時將此特殊案例的調查情況向省、州消協進行匯報,聽取上級對該案的意見。經縣消協和新州消協分會對該案進行多次研究,決定通知雙方到場,相互經過核實,并闡明各自的責任,雙方做到互諒互讓。經耐心開導,再三協調,細致做雙方的工作,協商達成協議:1、廖應安補償楊昌府種子款3萬元;2、楊昌府購廖應安所欠種子款6千元不再歸還;3、楊昌府購廖應安太子參種子事宜今后自行管理、不再負任何責任。
該糾紛的圓滿解決,成功避免了雙方的矛盾升級,充分體現了“一會兩站”的工作意義,也充分肯定了消費者協會在處理一些復雜的糾紛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民生連線聯動律師胡洲案例分析:
若遇到案例中的情況,首先應確定種子霉爛的原因,是種子原本就不能種植,還是因為種植方式不對,抑或是該土地不適合種植太子參。若能確定是因為種子自身的質量問題,那么消費者就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了。本案例中無疑楊昌府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廖應安是經營者,若能確定是因經營者所銷售的種子的質量問題,導致種子霉爛,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那么消費者就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在本案例中,若最終確定是廖應安所銷售的種子有質量問題,那么楊昌府就可以向廖應安要求賠償。
當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糾紛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例就是通過第(二)種方式,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圓滿解決的。當然,進行調解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若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也很難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矛盾的升級,更能促進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