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校友未兌現1100萬元捐贈被母校起訴”的消息,引發外界關注。
中國礦業大學90后校友吳幽,2019年宣布向母校捐贈1100萬元。因未履行捐贈承諾,吳幽被母校基金會告上法庭,現已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從“史上最高捐贈”
到失信被執行人
圖片2019年4月,中國礦業大學公開宣布其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學校官網截圖)
2019年4月10日,中國礦業大學在110周年校慶之際,公開宣布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當時,這是中國礦業大學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捐贈儀式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有關負責人代表學校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
中國礦業大學官網顯示,捐贈資金計劃被用于設立高端
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
公開信息顯示,吳幽是中國礦業大學2008級礦物加工專業校友,現為鏡湖資本創始合伙人。2019年吳幽曾在母校演講,談起退學創業,他說并不希望年輕人學自己“輟學”的道路。
圖片吳幽在母校演講(學校官網截圖)
2022年7月22日,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在江蘇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2023年1月3日,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48900元。
2023年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圖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據媒體報道,吳幽曾在法庭上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難,希望變更捐贈方式。而在此案開庭前的2022年2月17日,鏡湖資本曾發布聲明,稱我司無吳姓創始人、無吳姓合伙人及高管、股東。
3月9日,記者分別致電上述基金會、學校了解此事。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一名工作人員稱“不清楚,不便回答”。
有知情人告訴記者,校方之前跟捐贈人協商過(履行捐贈承諾)。
當日,記者嘗試多個渠道聯系吳幽,未獲回應。
關于承諾的捐贈不兌現,
法律怎么規定?
校友承諾的捐贈沒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來網絡關注與議論。承諾的捐贈不兌現,學校該不該起訴這件事上,法律已有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符合普通人之間的來往,就是答應贈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給。但民法典同時明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公益捐贈如果承諾而不捐,是不行的。這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
《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規定慈善捐贈義務的強制履行及其例外情況。具體來說,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義務的情形有:一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特殊情形。
如果捐贈人實在沒錢,怎么辦?
對此,法律也有規定。諸如,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捐贈是建立在自愿與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沒有捐贈的能力了,當然不能強人所難。同時,承諾后不捐也不報告、不說明,別人還以為受贈人拿到了捐款,會造成不良影響,進行相應處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承諾捐贈1100萬元卻不兌現,被母校告上法庭這事,要具體分析:到底是有錢不捐?還是無錢可捐?要視情形而定。不管怎樣,都表明一點,公益捐贈是項嚴肅的事情,公開承諾或簽了合同,是要兌現的,并非兒戲。如果承諾后有困難,也應當根據規定報告并說明情況,不能不了了之。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