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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王某某明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冠疫情嚴重,多地被確定為中風險地區,人員不能隨意外出,為逃避檢查而租用“晉A”牌照車輛,自駕離開呼和浩特市前往山西省太原市。王某某到達太原后不履行當地疫情防控報告制度、不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到學校及周邊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停留、活動。
2月21日零時,王某某在得知其居住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人已經確診新冠肺炎的情況下,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報告。當日下午,王某某在身體出現疑似新冠肺炎癥狀后又避開高速公路,通過108國道自駕到達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員密集場所停留、活動,導致忻州市忻府區眾多區域被封控、管控,多名人員被隔離。
2月22日,王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疾控等相關部門核實情況時,王某某沒有如實報告行程,隱瞞曾到陽曲縣某某中學和太原市某某中學推銷書籍的行程和活動軌跡,延誤了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最終導致太原市5名學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眾多人員被隔離、場所被封閉。
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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