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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澎湃新聞從李小齊處獲得的北京一中院1月12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駁回了王某雨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聚餐醉酒后強行與校友發生性關系
據北京一中院刑事裁定書,王某雨,男,1989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系北京師范大學行政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25日被羈押,同年5月8日被逮捕。
上述刑事裁定書顯示,2020年4月24日下班后,王某雨與四名校友一起外出聚餐,席間一同飲酒,餐后,其中四人(包括被害人李小齊)決定回到王某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住所繼續喝酒。王某雨供述,四人都喝多了,他安排李小齊與他在同一個臥室。4月25日凌晨三點,王某雨在李小齊還是醉酒狀態時,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案發當日,被害人李小齊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雨亦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后,王某雨的親屬對李小齊進行了經濟賠償,李小齊對王某雨表示諒解,希望司法機關對王某雨從寬處理。
2021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雨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雨的親屬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李小齊亦表示諒解,故對被告人王某雨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辯稱系互有好感飲酒后偶然發生性關系
王某雨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李小齊當天并沒喝多,發生性關系時李小齊是清醒的,自愿配合與其發生性關系,其沒有強迫或者違背被害人意志。
王某雨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第一,被害人案發前雖有大量飲酒行為,但結合案發當日的飲酒量及被害人當晚的行為不足以證實或推定其在案發時處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境地。第二,被害人及證人在案發前有飲酒行為,記憶存在不準確的嫌疑,且存在同一證人證言前后矛盾和不同證人證言相互矛盾的情況。第三,王某雨主觀上沒有強奸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強奸他人的行為,本案是兩個互有好感的年輕人飲酒后偶然發生的性關系。事后被害人雖然反悔報警,但是也給予了諒解,還曾有撤回報案的表示,刑罰更沒有必要介入。
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查認為,首先,從案發時被害人的狀態、證言互相印證來看,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李小齊在案發時處于醉酒狀態。
其次,雖然現場證人的證言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但均能一致證明案發前后的事實經過,在案證人的多份證言及在案王某雨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在本案關鍵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案發當時的客觀情況。
最后,從案發前被害人與王某雨的相識情況來看,被害人經他人介紹與王某雨相識不足一周,二人既無任何感情交流,也沒有任何曖昧言行,不存在發生性關系的感情基礎。從案發后被害人及上訴人王某雨的反應態度來看,被害人在發覺自身遭受侵害后第一時間離開現場尋求他人幫助,并在他人協助下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被害人在偵查階段多堂筆錄以及在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均能穩定陳述案發過程,進一步證實其拒絕與王某雨發生性關系的態度。王某雨到案后關于“其對李小齊有好感,但沒有顧及別人的感受,現在清醒回想此事,李小齊肯定不愿意發生這樣的事情”的供述及案發后向被害人發送“對不起”“我錯了”等內容的短信及微信可以證實其對自己行為的認知。
綜上,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王某雨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北京一中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王某雨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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