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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李某某(另案處理)與胡某某(另案處理)找到吉林省某網絡科技公司,委托其開發“典畫”網平臺,于2021年1月正式上線運營。
2021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在“典畫”網平臺創建“春潮帶雨”畫室,與被告人龍某某共同對該畫室進行管理。二被告人在天柱縣以高額傭金、業績獎進行誘導宣傳,吸納會員,發展下一級畫室。被告人蔣某某等人的5個畫室先后成立,并繼續在天柱縣發展多層下級畫室27個。會員搶購得字畫并交納上架費后,該字畫上浮一定的價格比例,重新掛到平臺進行出售,依次循環。因畫室系依靠發展會員在畫室搶畫,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最終無人搶購字畫后,導致參加搶字畫的人員財產受損。截止案發,本案“典畫”網畫室達6個層級,發展人員層級9層,各層級畫室參與人員共計1319人,致參與人員造成經濟損失1560549.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等8人違反法律規定,按照發展人員數量及交易業績獲取非法利益,騙取財物,交易金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辨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辯論。在辯論終結后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陳述。
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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