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李某與萬某結婚后,共同生育了長子萬興(化名)、長女萬春(化名)及次子萬林(化名)。2018年9月李某丈夫萬某不幸去世,此時,年齡最大的孩子9歲,年齡最小的不到3歲。
萬某去世幾個月后,李某帶著掙錢養家的初衷將三個孩子交與萬某父母即孩子爺爺奶奶生活照料,便外出務工,但其外出務工后,與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而萬興、萬春、萬林三個孩子的撫養費等均由其爺爺奶奶負擔。
萬興、萬春表示母親外出后便沒有回來看過或聯系過他們,也沒有來接他們一起生活,他們不愿意再與母親李某一起生活。
因李某怠于履行對萬興等三人的法定監護和撫養職責,而其爺爺奶奶在實際監護過程中監護權又受到一定限制,故孩子的爺爺奶奶萬某某、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兒媳李某對孫子萬興三人的法定監護資格,并指定自己作為三個孩子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并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萬興、萬春、萬林均為未成年人,李某作為三人的母親,在萬某死亡后,三人的法定撫養義務由其一人承擔,其承受巨大的壓力。因為家庭經濟問題,將三個孩子交由申請人照顧,可以理解,也符合現實常態,但不能排除作為母親對子女的生活、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應盡的義務,比如承擔孩子必要的生活教育費,與孩子必要的情感交流與溝通,對孩子身體健康、生活狀態的關注、關心等。
被申請人李某對萬興、萬春、萬林三人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不但長期對萬興、萬春、萬林缺乏監管和照顧,且現已與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有孩子,而萬興、萬春也已表示不愿意隨李某生活。為了給萬興、萬春、萬林三人相對穩定的成長環境,更便于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護。據此,法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撤銷李某對萬興、萬春、萬林三人的法定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申請人萬某某、楊某某作為三人的監護人。

法官提示
孩子是家庭的未來、國家的希望,作為父母的我們應生而育養之,這既是倫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責任。現實中,有很多父母將未成年子女交與老人生活、照顧,出現法定監護人與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情形,而實際監護人在履行監護義務時,又因監護權受限使得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維護被架空,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最終可能給未成年子女或整個家庭甚至社會帶來巨大的災難。該案是劍河法院首例撤銷法定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希望廣大父母都能盡職盡責,重視孩子的成長,為他們撐好“愛”的成長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