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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案情回顧:凱里市法院在審理金某某與顧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查證,原、被告于2020年生育一女兒。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母親金某某獨自在外居住,女兒與父親顧某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間,金某某未主動照顧、陪伴小孩,在雙方溝通出現矛盾后,顧某某也拒絕金某某看望小孩,導致孩子長期缺少母親關愛和陪伴,對孩子身心健康發展造成傷害。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金某某與顧某某二人作為監護人,由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矛盾糾紛,而怠于或阻止對方履行照護職責,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依法應予以糾正。故依法責令:一、要求金某某與顧某某多關注小孩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多了解子女的成長情況;二、鑒于法院判決不準許夫妻二人離婚,故要求二人多陪伴小孩,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金某某、顧某某實施家庭教育。如義務履行人金某某、顧某某違反上述規定,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向雙方送達《家庭教育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的保障,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當樹立責任意識,正確的教育、引導孩子,陪伴孩子培養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即便是父母處于分居或離異狀態,也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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