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凱里市某小區家中飲酒時,因樓下母嬰店做產品推銷活動,聲音嘈雜,被告人潘某某頓感煩躁,便將自己飲酒用的平底玻璃杯從四樓家中扔出窗外,砸到位于樓下的被害人趙某某,導致被害人頭部受傷。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現場)
法官釋法:
近年來,高樓拋物、墜物的現象時有發生。該現象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影響行人、樓下住戶等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了依法懲治高空拋物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的罪名,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處力度。
法官提醒:
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希望廣大市民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從自身做起,養成文明生活習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