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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
2022年3月22日,劍河縣人民法院受理黃某祥申請執行姜某芝離婚糾紛一案。雙方自由戀愛結婚,但因了解不足,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爭吵。被執行人姜某芝分別于2015年、2016年、2019年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2020年,雙方產生矛盾并起訴至法院,因雙方感情破裂,難以調和,法院遂判決雙方離婚,并判決小孩給申請人撫養,被執行人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歲的撫養費24800余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一直未支付撫養費,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依法線上向被執行人送達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收到法律文書后告知法官,并不是自己不支付該筆撫養費,是擔心自己支付撫養費后,申請人會將撫養費挪用他處,提出將應支付的撫養費交由孩子二叔代為領取保管,但小孩的二叔以容易激發兄弟矛盾為由拒絕保管該筆款項。
被執行人姜某芝因此情緒激動,表示對申請人已無基本信任,寧愿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也不愿支付給申請人。同時,還通知其子女給承辦法官打電話,要求將該款支付給其子女,因其子女系在校學生,系未成年人,執行法官耐心地向孩子解釋了有關法律規定,并叮囑其安心學習,法院一定會處理好此事。
案件一時陷入僵局,執行法官決定另辟蹊徑。通過多方了解,被執行人姜某芝對其姐姜某英較為信任。執行法官聯系其姐姜某英,耐心向其闡明法律法規,執行案件的案款依法是必須發放給申請人的,未經申請人的允許,法院是不能擅自將執行款項發放至第三人。其子女黃某金系未成年,申請人黃某祥系其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書,人民法院會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措施,包括罰款、拘留等。姜某英表示再次勸說姜某芝,并愿先幫其代為履行,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謝謝法官的解釋及對我的理解,不管我們雙方如何,我都會一直關注我的小孩...”案件了結后,被執行人對法官說道。
結語:
法條看似“冰冷”的,但司法者卻是有溫度的。執行工作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個環節”,除了它本身的強制性,更要體現“情”與“法”的結合,這樣的司法才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蒲 勇、李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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