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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于今年7 月 1 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這是記者 20 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的。據介紹,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二是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三是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義務的,將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 " 逾期未改正的 " 前提條件,提高了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同時,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與現有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相比,機動車排放召回在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業責任以及時限要求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召回涉及的管理部門、適用范圍、召回條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徑、調查與認定規范、召回監督管理、排放相關零部件信息報告義務等方面內容均不相同。根據規定,消費者報告不再是采集機動車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而是通過三種渠道收集信息:主管部門信息收集和共享、生產者信息報告、經營者和零部件生產者信息報告。
自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共實施排放召回 6 次,涉及車輛 5164 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奔馳、斯巴魯、寶馬和飛碟等。由于排放召回是國際通行做法,從長期來看,將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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