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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話題“因父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沖上熱搜第一。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上海一職員因父親生病請假回家,因公司未準假,第二天準備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再次回老家安徽辦理喪事,一周后返滬被公司以無故曠工三日為由辭退。
據民事判決書,上海法院認定當事人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涉事公司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一、二審法院均駁回涉事安盛物業公司的上訴,判決其違規解除合同,賠償涉事員工7.5萬。

事發
裁判文書網顯示,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王先生系上海安盛物業公司員工。2020年1月6日,王先生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老家,請假時間為同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先生因公司未準假返回,途中得知其父去世再次回家處理喪事。同年1月15日,王先生返回上海上班。
到了1月月底,涉事物業公司向王先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王先生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為曠工。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7.5萬。
涉事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王先生主張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明,公司雖不予認可,但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采信。
二審
安盛物業公司主張王先生曠工天數累計達到三天以上(含三天)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王先生的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間,其請假日期為1月6日至13日,其應出勤日期分別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王先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請假手續,其上級主管李建和吳輝予以簽字同意,其領導直至下午才報集團審批,次日才告知王先生未獲批準,故一審認定王先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曠工,并無不當。
1月7日王先生因公司未準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辦理喪事。至此,事假性質發生改變,轉化為喪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喪假,王先生實際事假天數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應獲批準,縱觀此案,王先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至于2020年1月14日,該日不在王先生請假期間范圍內,公司認定該日為曠工,并無不當。
至于公司對王先生父親去世及火化下葬時間存有異議,法院認為,包括王先生老家安徽在內的中國廣大農村仍有停靈的喪葬習俗,而相關村委會證明顯示的王先生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尚在合理范圍內,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該院對公司之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王先生并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一審認定公司應支付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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