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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某現年84歲,生育有4個兒子、1個女兒,其丈夫去世后,因身患疾病、腿腳不便、生活無法自理,近年來一直跟隨其小兒子生活居住。因4個兒子間多年來累積了不少家庭矛盾,對贍養義務分擔爭議很大,老人無奈之下將子女訴至法院。
開庭前,承辦法官在分別聽取各方意見后,組織各方“面對面”調解,向子女們講清法律規定,勸導他們要遵循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但調解未果。
庭審中,老人的子女均表示應該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但部分子女表示自己無固定收入來源,自己也是60多歲需要贍養的老人,過去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只愿輪流照顧老人無力支付贍養費,始終對如何履行贍養義務及分擔贍養費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休庭后,合議庭的法官及人民陪審員再次對各方進行“背靠背”調解,從法、理、情角度向子女說理并提出和解方案供參考。子女聽后深有感觸,表示愿意回去仔細考慮和解方案。最終,法院決定給出和解期間,由子女們再次協商出贍養方案,如和解不成,則擇期宣判。

(巡回審理現場)
百善孝為先,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要求。近年來,凱里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家事糾紛時,不斷加大調解力度,盡全力維護家庭和睦,并通過巡回審理走進社區、鄉村,努力提高服務群眾水平,不斷提升群眾獲得感,切實將司法為民落實到實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撰稿:姜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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