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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4日21時,楊某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68mg/100ml,經抽血鑒定,血液乙醇含量為210.7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交警部門依法對楊某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的行政處罰,并對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行為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楊某被查獲醉駕照片
而又在同年的6月2日,楊某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再次飲酒后駕駛一輛三輪載貨摩托車上路行駛,碰撞一名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而這一次,經鑒定,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339mg/100ml,經抽血鑒定,其血液乙醇含量為283.10mg/100ml,涉嫌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2019年12月11日,凱里市人民法院對楊某兩次危險駕駛的行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的處罰。


楊某被再次查獲醉駕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楊某抱著僥幸心理,擅自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外出務工,更換聯系方式,處于隱匿狀態。為此,凱里市公安局依法將楊某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民警通過信息研判,終于發現楊某在廣東中山市橫欄鎮活動軌跡,辦案民警迅速奔赴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在當地警方的大力協助下,將楊某成功抓獲歸案,并于2021年7月4日押解回凱里。目前,楊某正在服刑中。
相關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的危害無需贅述,然而屢禁不止的原因大都歸結于主觀僥幸心理,和枉顧法紀及道德約束的放任態度,在此,黔東南交警再次提醒廣大駕駛員,切勿以身試法,而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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