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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凱里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共計85132元。
【審理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凱里市蘋果山經營某餐飲有限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劉某某雇請姜某某、楊某某等 18 名員工在該公司從事會計、廚師、保安等工作。2017年11月,該餐飲公司停業后,劉某某拖欠姜某某、楊某某等18名員工工資共計 85132 元。劉某某為逃避支付員工工資逃匿后,姜某某、楊某某等人向黔東南州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經黔東南州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多次聯系劉某某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后,劉某某至今仍未履行支付義務。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結合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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