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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劍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劉女士投訴,稱其父劉某金于2020年6月22日到某平臺網上“圖某得旗艦店”購買了一臺圖某得T8高壓洗車機,價格338.99元,用于養豬場清洗衛生。在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使用該圖某得T8高壓洗車機時,因出現漏電致其父劉某某死亡。請求維權,要求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并賠償相關損失。
接到投訴后,縣市場監管局和縣消協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并對購買的“圖某得旗艦店”T8高壓洗車機的相關票據、手機信息進行收集,通過整理結果為:銷售商圖某得旗艦店,規格型號220V家用高壓洗車機,訂單號200622-572951021639,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快遞單號9862434982539,成交時間2020-06-30-16:29:34。
事故發生后,縣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按照受害人家屬申請委托貴州醫科大學醫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尸體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劉某金符合電擊導致死亡。
該案情況重大,縣市場監管局從營業執照查詢,得出涉案企業的登記地為浙江嘉興市海鹽縣。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規定,向投訴人說明受理單位應是浙江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或消協。并向投訴人說明投訴渠道,建議其轉司法程序維權,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產品鑒定。
由于雙方當事人考慮在司法維權進程繁雜,請求劍河縣市場監管局組織雙方協商賠償事宜,出于便民和化解矛盾的考慮,縣市場監管局和消協同意依據《消法》四十九條進行調解,并將法律援助律師計算得出賠償金金額作為雙方協商賠償的基點,最終達成賠償56萬元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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