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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這起案件,的確是一件很意外的悲劇。2019年8月21日下午,因天氣開始下雨,傅某讓家中六歲的兒子柴某佑去把陽臺的窗戶打開,柴某佑推開窗戶,整扇窗戶(包含鋁合金、玻璃)突然掉落,砸中了正在小區行走的陳某五歲的女兒符某,導致其頭部受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介入刑事調查,并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刑事復議決定書》,認為傅某無法預見窗戶會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屬意外事件,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陳某遂將墜物房屋業主傅某、柴某佑的爸爸柴某平、小區物業萬某公司海口分公司與萬某公司告上法庭,將墜落窗戶的生產者黃某及其門店列為第三人。近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合計78萬余元,其中業主傅某、柴某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區物業萬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究其性質,此案應屬民事范圍。當地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調查情況,得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意外事件”“不予立案”等結論,沒有什么不妥。雖然不予刑事立案,但并不代表此案連民事責任也一概免了。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陳某作為受害人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作出必要的賠償。那么,究竟誰是侵權人?業主開窗的行為直接導致墜物傷人致死,列為被告沒有什么疑問,值得探討的則是小區物業方面。
從現行法律看,作為管理服務者的物業方,從不是高空拋物、墜物案的絕緣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條例》3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高空墜物案件的發生,成因是復雜多樣的,并不總是物主和租戶的過錯,而物業管理不善,也是可能導致事故的重要一環。
審視這起案件,小區物業方的確難辭其咎。打開窗戶是日常動作,合格的窗戶理應經得起千萬次的正常使用。然而,一個兒童推窗的動作就導致整扇窗戶(包含鋁合金、玻璃)突然掉落,如果窗戶質量方面沒有問題,排除了生產商的責任,那么很大程度上就與裝修過程、使用過程有關。業主是窗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對于裝修具有監管、驗收的責任,對使用過程具有注意義務,這個法律責任固然需要承擔。而小區物業之前向業主收取了裝修押金和物業服務費,這個錢不能白白塞進口袋,基于對裝修過程的監管義務,出了事后也有賠償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頻頻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權益。從現實情況看,一個頭痛的難題,便是追兇難、索賠難,訴訟往往淪為受害人與業主的“二人轉”。其實,在帶有“服務瑕疵”時,大可以把物業方面納入追責范圍。2019年11月,最高法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也強調“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對“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一紙判決,業主與物業共同承擔責任,既是保護公民法益的必然之舉,更釋放出了教育公眾的強烈訊號。只有業主和物業都盡到了應盡的法律責任,才有全社會“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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