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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議。
據了解,《條例》自2006年實施,隨著憲法和相關法律修改、制度政策調整、國家機構改革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條例》中的許多內容和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
2014年4月,中共黔東南州委明確將《條例》修訂作為深化改革的內容,并成立《條例》修訂領導小組。在廣泛開展調研的基礎上,2015年5月,形成了《條例(修訂案)》初稿,并先后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見。經過州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省人大民宗委論證修改等過程,不斷完善《條例(修訂案)》內容,2020年4月29日,提請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條例》結合省人民政府下放自治州管理權限的承接落實情況,增加了“對艱苦邊遠地區崗位,可以采取放寬年齡、學歷、專業及開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錄。對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以簡化考試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考核聘用。民族鄉和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崗位招錄熟悉本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才”等內容。
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責調整,增加“自治州監察委員會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自治州的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等內容,充實了原條例中的缺項。
為進一步突出地方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特色,增加了“支持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實施雙語教育,并根據實際需要做好雙語師資的培養,培訓和配備工作,將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提倡本州少數民族公民著民族服飾"“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等內容;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禁止買賣和食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等內容。
為構建和維護民族民間良好的自我管理體系,增加了“強化基層社會治理,鼓勵依法開展基層自治實踐,發揮村規民約等對社會秩序的調適和規范作用,促進社會和諧和民族團結”等內容。
根據自治州實際,參考省外經驗,增加了民族節假日方面的條款,規定“每年農歷十月初七苗年、農歷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刪減了部分與現行政策不相符的內容。如原《條例》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為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條“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等內容,原因在于該內容超越規范權限或者不屬于自治條例規范范圍。(記者:盛道利 攝影:人大論壇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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