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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應坤在法庭商訴稱,他是凱里市金井路北側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戶主,通過拆遷事宜,獲取補償款694326元,這筆款于2018年12月20日,按活期存款存入被告貴陽銀行黔東南分行營業部,帳號為:6215529901023548422。
此后,原告因急用錢,持卡到貴陽銀行的營業部取款,工作人員告知戶己開了,但錢未到帳,等錢到后再來取。
之后,田應坤又多次去取錢,貴陽銀行的工作人員仍以錢未到帳為由拒絕支取。

(田應坤被拆遷的房屋)
今年以來,原告田應坤因為一直“擺不平”此事,加之已78歲高齡,便委托在貴陽上班的女兒田玲負責處理此事。

(田應坤被拆遷的房屋)
田玲與貴陽銀行方多次反映,但其相關負責人口頭告知此款不能支付,但不提供不予支付的字據等。
田應坤在起訴書中還提到,貴陽銀行從2018.12.20至今,一直按活期利率進行結息支付,這說明,這筆錢屬于活期存款,按銀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律規定,田應坤對自已活期存款有隨時支取的權利,貴陽銀行拒絕支取活期存款毫無理由,其所作所為,嚴重侵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原告田應坤的訴請有兩項,一是判令貴陽銀行立即履行支付其存款的義務;二是判令該銀行對其拒付的金額按銀行同期定期一年利率和拒付期限計付利息,為19848.74元。
庭審中,貴陽銀行的出庭代表進行了口頭答辯,其主要觀點如下,首先是田應坤案涉的個人存款賬戶已可以正常使用,在今年9月3日已轉為正常。其次,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貴陽銀行答應田應坤提出的銀行利息標準。
對于之前田應坤的賬戶為何不能取錢等問題,貴陽銀行只字未提。
實際上,貴陽銀行的答辯主張與田應坤的訴訟請求基本吻合,如此,官司就沒有打下去的必要了。
法庭有意組織調解,但是遭到了田應坤代理人、其女兒田玲的堅決的拒絕。
田玲在法庭上說,其實他們家也不想走到這一步的,“官司本來可以避免,但貴陽銀行說話太沖,我去找該銀行的相關領導協商解決問題,他說必須走司法程序,而且他還補了一句:走司法程序你們也是輸的”。
“作為服務窗口單位,不認真反思自己非法控制儲戶資金的行為,還說蠻話沖話,如此素質,讓人大跌眼鏡。”事后田玲說。
庭審中,對于貴陽銀行為何對田應坤賬戶實施“控制”資金措施的問題系焦點之一。
法官就與此有關的問題在法庭上發問,即在2020年9月3日以前,原告田應坤賬戶上的錢,為何不能支取?被告貴陽銀行的代表只是簡單回答說,部分金額被控制了。
田應坤的代理人田玲獲準提問后,要求被告貴陽銀行給出控制資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貴陽銀行的代表說,接到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提示,拆遷補償款中部分資金,可能會存在重復發放的情況,為確保資金安全,所以銀行對部分資金進行了控制。
田玲還提出了貴陽銀行非法控制賬戶資金是何時開始的,所說的“可能會重復發放的部分資金”又在何時打入田應坤賬戶的等問題。被告貴陽銀行的代表表示,不作任何的回答。
此案最后當庭判決,法院認為,貴陽銀行控制原告田應坤的存款,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于法無據,
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此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田應坤所有訴訟請求的判決。
休庭后,貴陽銀行立即將為19848.74元的利息支付給本案原告田應坤,但因細節沒有商量妥當,此款原告方暫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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