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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去年,凱里市三棵樹鎮寨瓦村村民張玉承建本村的民房,雇廖平生、廖堂生等多人在工地干活,為趕工期,張玉寶為工人提供中餐。
2018年9月6日,因三棵樹鎮寨瓦村“看會”,下午工地停工。當天工人的中餐就安排在張玉寶的飯店“稻香園”內。廖堂生、廖平生等坐一桌。飯間,廖堂生等都主動喝了些酒。
中年12時40分許,就餐結束,廖堂生騎摩托帶廖平生回到工地,到下年13時20分左右,廖堂生自已騎摩托離開工地,15時15分時在凱里市金山大道0km+500處路段碰撞道路邊緣道牙側翻,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廖堂生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廖堂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廖堂生親屬找到張玉寶、廖平生等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便將二人告上法庭。
狀告同飲者,索賠24萬
庭審中,本案的原告是廖興文、王正蘭和廖某妹坐在了原告席上,其中,廖興文、王正蘭是死者廖堂生的父母,廖某妹則是死者的女兒。
三位原告在法庭上說,在事發當天吃飯的時候,本案被告張玉寶、廖平生與受害人廖堂生共飲大量米酒。
飯后,受害人廖堂生駕駛其二輪摩托車往凱里金泉湖方向,期間發生車禍造成廖堂生受傷致死及車輛受損。
三位原告認為,張玉寶、廖平生作為聚餐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對共同飲酒人之一的廖堂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合理的注意義務,侵害了受害人廖堂生的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即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41891.5元。
“喝酒開車出事,怪不得別人”
被告張玉寶在法庭上說,廖堂生的死亡結果與他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他對于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也不具有任何過錯責任,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玉寶強調,他不是召集大家聚餐,那只是平常的工作用餐,在用餐時他本人并未與廖堂生同桌,途中也沒有和廖堂生一起喝酒,更沒有勸其喝酒,不存在共同飲酒和勸酒的事實。而且,飯前張玉寶并不知道廖堂生騎車來,飯后也不知道他騎車離開,提醒和注意義務缺失的情況也不存在。
“廖堂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后不能開車,卻依然違反法律規定,強行開車上路,結果引發單方交通事故,廖堂生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一切責任。”張玉寶說,他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的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事發生后,張玉寶給予了原告方18000元的人道主義幫助。
被告廖平生說,吃飯時,他雖然與受害人同桌,但是說過“天氣太熱不要喝酒”的話,已經進行了勸阻,但受害人不但不聽,反而給自己和大家倒酒喝。
廖平生提出,從吃飯結束到發生車禍,間隔了2個小時的時間,這一段時間還發生了什么事不可考證……總而言之,廖堂生出車禍死亡的結果與他們之間在一起吃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院駁回起訴,認定死者酒后駕車屬于個人行為
凱里市法院認為,2018年9月6日,廖堂生和其他工人到張玉寶家就餐,是屬于張玉寶提供的正常工作餐。因當地“看會”,張玉寶提供酒水給親戚朋友就餐,符合當地的民族習慣和民風民俗,就餐時張玉寶不和廖堂生同桌,自己不喝酒也沒有勸廖堂生喝酒,也不知道廖堂生騎摩托車來就餐和騎摩托車離開。
同時,因“看會”當天下午工地停工,工人自斟自飲也在情理之中,廖堂生喝完酒后,還能駕駛摩托車帶廖平生安全回到工地,廖堂生從就餐地點安全回到工地,參與喝酒的人員及廖平生已盡到了對其安全的注意義務。
廖堂生回到工地后,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工地,是自己的個人行為,其他人對其安全沒有注意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從廖堂生出發點到出事點的距離,按正常的安全速度10多分鐘內就能到達,但廖堂生出發時間是13時20分,事故發生的時間是15時15分,中間約有2個小時距離,廖堂生行蹤無法查明,原告方也不能證明。
庭審中,原告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廖堂生在張玉寶家已喝醉酒,也不能證明廖堂生的死因與張玉寶、廖平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死者廖堂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身體狀況和酒量有認知、判斷和控制的能力,對自己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輛更有必須的控制能力,但他沒有自我控制,導致醉酒駕駛死亡,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鑒于此,法院駁回了死者廖堂生三位親人,即原告廖興文、王正蘭、廖某妹的訴訟請求。
目前,本案原告方是否上訴尚不得而知。 (通訊員 羅茜 記者 劉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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