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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收費站出口閘桿拉起,步行進入高速公路被一輛小車撞倒身亡。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承擔主要責任。但陳某家屬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未盡到管理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昨日從新洲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肇事司機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高速公路無需擔責。
2018年1月24日晚8點半左右,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汪集高速收費站出口閘桿起來時,越過閘桿進入高速公路。當晚9時10分,廣水男子許某(化名)駕車正常行駛在江西回到廣水高速公路上,而此時陳某已步入高速主道,車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漢向41KM+00M處與陳某發生碰撞,陳某當場死亡,許某的車輛受損,事故現場慘烈。經交通管理部門劃分責任,判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次要責任。
隨后,陳母將許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因阻止行人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屬于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該工作并非高速公路管理處的法定職責。
因此,新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其母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9萬余元,合計20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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