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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線索,重視從新聞媒體上發現案件線索,注重從群眾舉報中獲取案件線索。要與公安、民政、文化等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建立日常聯絡、信息共享機制,主動與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實時協調法律適用、訴訟程序、司法援助等問題,提高辦理相關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應嚴格程序,辦理典型案件。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起訴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響社會面的良好效果。根據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各級民行檢察部門要按照英烈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要求,準確把握侵權行為人、網絡運營者的責任承擔方式,提出有針對性訴訟請求,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確保庭審質量和效果。
要充分運用支持起訴等職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要注意督促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屬國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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