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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國歌法草案提請審議。這意味著,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將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會上介紹,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征和標志,制定一部專門的國歌法,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規范,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明確規定,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不得奏唱、播放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
在七類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表彰儀式、重大紀念儀式、國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
草案還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著制式服裝的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員行舉手禮,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針對國歌演奏存在的不規范現象,草案規定,國務院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審定用于演唱的國歌標準曲譜,錄制用于播放的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應當在中國政府網上發布。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歌標準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送交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有關國際組織,供外交活動或者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邱耀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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