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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橫穿馬路引事故,不擔責反索賠?
- 來論
昨日上午,在天津河北區建昌道,一輛602路公交在行駛過程中,為避讓一位突然橫穿馬路的老太太,沖上便道,撞倒了路燈桿和大樹,同時撞傷了一位男子,車上也有4到5名乘客擦傷、磕碰。據澎湃新聞報道,之后老太太還想找公交司機理論,甚至要賠償,最終在被憤怒的乘客集體指責后離開。
“狹路相逢”時機動車當禮讓行人,是當下的通行規則。但這意味著,行人闖紅燈或橫穿馬路引發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就能不擔責嗎?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行人過馬路須走人行橫道等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于因行人違法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失如何賠償,卻沒具體規定。從法律層面看,這類情況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普通侵權賠償原則,行人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應當按照鑒定所劃分的過錯責任比例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此前有律師就發文建議,對行人橫穿馬路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進行立法,追究有關行人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該擔刑責尚存爭議,但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卻是“違法擔責”的應有之義。
該事件中,老太太突然橫穿馬路,導致公交避讓不及撞上路燈桿和人,她反而要索賠,未免有得寸進尺之嫌。有關人員完全可依法向她提出賠償要求。
有法律研究者曾指出,相對于車輛而言,行人終究是弱勢的,但這不代表行人可恃“弱”在車輛面前橫穿馬路,肆意違法;對于違法行人造成事故的,應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說到底,對行人違規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該追責就應追責,該要求賠償就應不含糊,以真正對其形成震懾。
□朱忠保(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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