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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8歲女孩朵朵(化名)在陜西華陰市醫院治支氣管肺炎,卻被錯輸臨床1歲男孩的點滴,幸好是同一種藥僅劑量不同。“我找出錯的護士時,她態度很惡劣,說‘你想咋?’后來她還兩次大聲沖著我喊‘能打就打,不能打就滾’。”朵朵媽說,態度讓她無法接受,幸好孩子沒出現不良反應。對此,華陰市醫院總護理部負責人表示,醫院對護士劉某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暫按下崗處理,也已向朵朵家長道歉。(2016年12月31日中國新聞網)
沒有給8歲患者造成傷害就好,如果造成傷害那問題就嚴重了。然而,盡管醫院對輸錯藥的護士劉某進行了下崗處理,但是其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其影響也是十分惡劣的。雖然涉事護士母親解釋說,因為其女兒遭遇失戀,行動出現了反常。但是,作為以救死扶傷為業的醫護工作者,決不允許把個人的感情帶到工作崗位上來。作為護士,給患者用藥必須百分之百正確,絕不允許有任何閃失;作為護士,必須時刻嚴格要求自己;作為護士,既然是自己工作中出現了錯誤,就應當主動向患者和患者的母親及時道歉,并誠懇接受患者母親的批評,并爭取得到對方的諒解。但是,劉某不但不認錯,而且對患者及其母親進行了人格與尊嚴侮辱。
如果醫護工作者用這種惡劣態度對待患者和家屬,這是絕對不能接受和原諒的。患者不管年齡大小,醫護工作者必須尊重患者的人格與尊嚴。而且,患者及其家屬的人格與尊嚴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絕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作為護士,每時每刻面對的都是患者。正因為如此,護士的一言一行將直接影響到醫院的聲譽和形象。所以,不管護士個人遭遇到什么不順心的事,都不能把個人的感情問題影響正常工作。而且,更不允許把自己工作中的錯誤轉嫁到患者頭上。
如果護士不能積極主動承擔自己工作中的錯誤,那是不稱職的護士。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如果一個護士不能認真對待自己工作中的錯誤,經過日積月累,那是要出大問題的,有時甚至會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醫療責任事故。而且,用錯藥絕不是小事。如果用錯藥的藥性與患者病情截然相反,患者的生命就會遇到危險。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醫院對涉事護士的下崗處理,并不為過。而且,應當從嚴處罰。面對生命,我們必須敬畏每個人的寶貴生命。任何人都無權對他人的人格與尊嚴進行侮辱。否則,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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