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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4日,凱里華興清水灣小區部分住戶,將房開商黔東南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興房產”)告上了法庭,索賠該公司不按時交房和辦理房產證產生的違約金等,近日,凱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住戶們的索賠請求獲得法院支持,華興房產敗訴。
吳女士就是狀告房開商的住戶之一,她于2013年10月3日與華興房產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間是2014年12月31日前。
但是到了交房時間,吳女士還沒拿到房屋鑰匙,直到2015年2月8日才收到了交房通知,逾期37天。
此外,合同中還約定房開商于2015年6月30日前辦理房產證,并交付給其本人,但是現今已是2016年年底,房產證還沒有消息。
吳女士認為,華興房產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應當支付其相應的違約金。其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是1683.71元;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是24982.55元。此外,吳女士還對之前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也提出了違約索賠主張。據了解,在凱里華興清水灣小區,像吳女士這樣起訴房開商違約的目前有45戶,案件分別在2016年11月24日、25日兩天開庭審理。
在庭審中,華興房產辯稱,逾期交房和辦理房產證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造成這樣的結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施工期間,逢高考和中考項目要停工,遇到惡劣天氣也要停工,還有政府基于安排相關工作的需要要求停工等,影響到了項目的進度,造成交房逾期。
就房產證不能按期辦理和交付給原告方的問題,華興房產稱,一方面是在施工期間,之前的規劃方案被修改;另一方面,在項目實施拆遷時,出現了“釘子戶”,影響了項目整體的推進,導致房產證無法按原計劃時間辦理和交付。
當然,對于華興房產的說法,華興清水灣小區業主們認為是在推卸責任。
凱里市法院對吳女士以及其他起訴的住戶與華興房產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吳女士等住戶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而華興房產不僅逾期交付所售房屋,還未提供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有關文書,造成業主至今未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這種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也有悖于民事活動中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于約均應當承擔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和立即為住戶們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民事責任。法院還就本案的其他事項進行了分析認定。

判決書部分內容
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法院判令華興房產一次性支付起訴住戶相應標準的違約金(含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同時駁回了住戶們的其他訴訟請求。(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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