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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峽壩區警方介紹,2015年1月26日傍晚,宜昌某園林公司老板黃某開著公司的起重運輸車,和員工覃某、杜某一起,將一批巨型裝飾玻璃從高新區某工地運回公司。
當晚8時許,黃某帶領兩名員工卸載玻璃。這批巨型夾膠鋼化玻璃每塊重達150公斤。裝卸過程中突然發生意外,5塊玻璃突然傾倒,砸在杜某身上。
黃某和覃某試圖抬起玻璃營救未果。隨后,黃某用車載吊裝工具將玻璃一塊塊吊起。玻璃全部吊起后,躺在地上的杜某已經死亡。
隨后,黃某讓覃某將現場的玻璃碎碴清掃干凈,他則將杜某的遺體移到車后方,并開車往后倒,倒了一小段距離后,黃某下車觀察,發現車輛已經壓到了杜某頭部,隨即將車稍往前牽了一點,然后開始聯系家人朋友,稱出了大事。
與此同時,黃某想到自己沒有駕駛起重運輸車的駕照,又給運輸車司機、公司員工董某打電話,讓他把駕照拿好,速來公司,希望董某能幫其“頂一下”,董某當場拒絕并離開。
黃某隨后撥打保險公司電話,稱自己開車撞了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這么大的事故,需要先報交警。晚上11時許,黃某撥打110報警。當晚,在接受警方詢問時,黃某表示,是自己開車不慎撞死了杜某。次日,警方找來覃某了解情況,覃某如實講述了當晚情況。黃某方知無法隱瞞,將真相和盤托出。
事后,該園林公司向被害人家屬賠償8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而在事發當晚,接到黃某報險后,保險公司也已完成系統自動立案,估計賠付金額為23.8萬元。
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在組織他人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黃某作為公司法人代表,為轉嫁對死者的賠償,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情節嚴重,公司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黃某的行為亦構成保險詐騙罪。黃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由于保險詐騙犯罪未遂,可減輕處罰。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該園林公司犯保險詐騙罪,判處罰金5萬元。黃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王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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