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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分配。”
在二審時,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非營利民辦學校應當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用地優惠。三審稿據此修改了相關條款,“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
【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有望向社會開放】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對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也應當向社會有序開放。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實施向公眾開放”。
此外,草案還建議: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公共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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