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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公安部獲悉,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居住證的持有人可憑本人身份證和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
持居住證可辦理的因私出入境證件主要包括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簽注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公安部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委托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并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居住證持有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
而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該負責人說,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在當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這是公安部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具體措施,也是進一步推進出入境管理改革創新的重要工作。
作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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