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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14年7月20日,臺江公路管理段給本案第三人黔東南州鴻森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頒發了《路政管理許可證》,許可其在劍河縣縣城規劃區入城觀景大道(屬320國道線)路段修筑戶外大型廣告牌。
劍河縣政府認為臺江公路管理段不具備獨立行政主體資格,其許可企業在公路上修筑戶外大型廣告牌的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屬于濫用職權,且未告縣政府,未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及未實地勘察,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5A級旅游縣城規劃,帶來安全隱患,遂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段具體行政行為。
受理此案的鎮遠縣法院通過庭審認定以下事實:臺江縣公路管理段許可相關企業在G320線K1836+900m處上修筑戶外廣告牌;臺江縣公路管理段為凱里公路局直屬的事業單位,臺江縣事業單位管理局向其頒發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鎮遠縣法院認為,臺江縣公路管理段屬于由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具有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的事業組織,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該管理段具有行政許可審批權,而根據《公路法》規定,具有對其管轄的涉案路段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行政審批權。同時涉案路段未調整為市政道路,屬于臺江公路管理段的路政管轄范圍,劍河縣政府并未在涉案路段提出過行政許可申請。
在庭審中,劍河縣政府稱,臺江公路管理段行為影響景區規劃等,造成重大利益損害,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鎮遠縣法院認為,劍河縣政府并不屬于臺江公路管理段行政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該段在作出行政許可時,不告知并不違法。
2016年9月26日,鎮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劍河縣政府訴訟請求。劍河縣政府不服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院。黔東南州法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理程序合法,遂駁回劍河縣政府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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