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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因兒子強行“搶親”遭女方反對而敲詐勒索女方錢財?shù)谋桓嫒私诚樯嫦忧迷p勒索罪一案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姜某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姜某祥,家住劍河縣南哨鎮(zhèn)某村。2015年3月份的一天,姜某祥之子將同村的吳某高之女哄騙到家中結(jié)婚。吳某高之女不同意結(jié)婚。后來,南哨鎮(zhèn)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員與吳某高夫婦一同前往姜某祥家欲退回吳某高之女,姜某祥見吳某高之女不愿意出嫁的態(tài)度十分堅決,于是向吳某高提出賠償損失7500元的無理要求,否則不準帶吳某高之女離開。吳某高為了解救女兒,按照姜某祥提出的條件,被迫向姜某祥支付了7500元,至此吳某高之女才得以離開姜某祥家。
該案是因兒子“搶親”不成,引發(fā)父親姜某祥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案件。“搶親”、“搶婚”行為本身不構(gòu)成犯罪,但“搶親”、“搶婚”往往會引發(fā)一系列犯罪,例如強奸、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本案中姜某祥明知吳某高之女不愿意與其子結(jié)婚,卻以辦喜酒花費錢財為由,向吳某高索要錢財,最終卻踏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張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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