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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8號),“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開審。9歲男童施某某的養母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否認犯罪,她對指控其故意傷害罪很有異議,稱“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傷害人(孩子)”。

李征琴出庭現場
庭審中,傷情鑒定是否客觀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此外,雙方還就收養手續是否涉嫌違法進行辯論,李征琴夫婦也被曝各自都有兒女,但卻憑借一份“無子女證明”領養了施某某的事實。
昨天的庭審進行了12個多小時,一直到晚上10點才休庭,今天上午9點將繼續開庭審理。
□庭審
被控涉嫌故意傷害罪
昨天9點30分,該案正式開庭。48歲的李征琴被兩名女法警帶到法庭。她戴著眼鏡,身穿綠色真絲裙,外套一件黑色針織衫。
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據檢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與其丈夫施某通過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并將其帶回南京家中撫養。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認為施某某考試作弊、未完成課外閱讀作業且說謊,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癢耙、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
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
案發后,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檢方認為,李征琴作為養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當,故意傷害施某某的身體,且造成其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李征琴在案發后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取得了施某某及其親生父母的諒解,并達成了和解協議,此外,李征琴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建議對其從寬處罰。檢方向法庭提出,根據該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案發后的表現,充分考慮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及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來成長的實際,對李征琴作出公正的判決。
打孩子是因其說謊話
“我沒有犯罪,對指控我故意傷害很有異議”,對于檢方的指控,李征琴不認罪。她稱,自己當天確實打了孩子,但沒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構成輕傷。
講到當天打孩子的原因,李征琴稱,主要是因為孩子當天向她撒了謊,而且孩子一直有撒謊的毛病,她擔心孩子以后會學壞。
李征琴說,現年9歲的施某某到她家已有3年。施某某在6歲前沒有上過幼兒園,沒有接受過教育,形成了很多不良習慣,比如撒謊、思想不能集中、不能與成年人進行交流等等。“很多正常孩子應該會的東西他都不會,連一加一都不會”,李征琴說,平時她都很有耐心教施某某,這次打施某某是因為他說謊。“說謊的習慣涉及到孩子長大后的品行問題”,李征琴說,施某某經常撒謊,考試抄別人的,她和丈夫教了施某某3年,都沒有成效。
按照李征琴的說法,事發當天,施某某告訴她自己考試得了第一名。但后來她了解到,施某某考試時抄了同桌的卷子,反復追問下,施某某才承認,“我這次氣是因為他不僅撒謊,還拿撒謊的結果向我炫耀,我覺得他的謊言往嚴重的方向發展”。李征琴認為,自己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才動了手,而且這是她第一次打施某某,當時她想“是不是打他一下,可以讓他把壞習慣改掉,心里并沒有想傷害他”。
當庭演示打孩子過程
法庭上,在回答公訴人對于打孩子過程的訊問時,李征琴表示,當時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撓癢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讓施某某去寫作業,施某某拿作業時拿出了跳繩,她就將跳繩拿了過來。“我演示一下,當時拿出來是這樣折好的,”李征琴邊說邊演示著,“我搶過來,就是順手抓過來的,就這樣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強調說,自己并沒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說,當時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長時間,已經記不清了,但她認為力度并不重,而且當時是4月份,施某某還穿著棉衣。“跳繩擺在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還穿著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還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說。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為生氣,也沒有去檢查施某某的傷。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辦民警出示的施某某傷情照片,她嚇了一跳,“我看了這么嚴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稱,她看到孩子傷情很驚訝,不能理解自己僅用跳繩打了幾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會這樣,“我孩子我帶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養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傷,我一定會帶他去看的”。
□庭審焦點
孩子傷勢是否達到輕傷?
法庭上,檢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用以證實施某某所受傷害的程度為輕傷一級,這直接關系到李征琴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鑒定是否真實有效,成為了法庭辯論的最大焦點。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相關條款規定,體表損傷達到體表面積的10%就構成輕傷一級。施某某當時不滿9歲,依據規定按照成年人的60%計算,因此只要施某某體表損傷達到6%就可以構成輕傷一級。
李征琴:程序違法申請重新鑒定
對于鑒定結果,李征琴表示異議,“我不相信孩子受傷那么重,公安機關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時我應該在場,我申請重新鑒定”。
李征琴稱,公安機關在對她作出拘留決定時,法醫曾做過一個傷情說明,但是這個傷情說明沒有任何鑒定機構的蓋章。“他(法醫)說孩子的體表傷用眼睛看后達到6%,就憑這個沒有蓋章的、用眼睛的估算達到6%就進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違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鑒定機構對孩子正式鑒定時,沒有法定代理人在場,也沒有合適的人在場,違反鑒定程序。“我是快50歲的人了,他是我的兒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輕傷?”李征琴稱,當時是4月份,孩子穿著厚衣服,不可能僅憑撓癢耙和跳繩就把孩子打成輕傷。
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時沒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檢查由主辦法醫一人檢查,無法保證鑒定的公正性與客觀性,而且結合當天孩子的傷情,雖然看起來觸目驚心,但幾天沒有任何治療就恢復如常,所以只能歸入組織器官損傷的概念,構不成輕傷。
公訴人:傷情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公訴人表示,根據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見多處以條形或“U”形中空狀皮內出血為主的挫傷,其損傷符合圓柱形的細條狀工具作用形成,其挫傷所分布的范圍雖然較廣泛,但大多數損傷表現為形態和邊界清晰、不伴腫脹、稀疏排列的皮內出血,損傷之間正常皮膚的皮下組織及肌肉并沒有挫傷出血,因此其挫傷面積應以皮內出血面積計算,為體表面積的10%。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其所受損傷已經構成輕傷一級。
此外,從法醫檢查照片可見,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現了不同面積挫傷。同時,其左耳內有出血點,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現皮膚結痂脫落情況。

對于李征琴及其辯護律師的說法,公訴人回應稱,公安機關在鑒定中所依據的鑒定規則相關要求中,并沒有要求監護人必須到場。此外,為全面反映鑒定的過程與鑒定意見的客觀性、真實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鑒定過程,公訴人申請出具該份鑒定意見的兩名法醫出庭。
法醫:低速輕力無法形成類似損傷
法庭上,南京市物證鑒定所副主任醫師張某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他是這份鑒定的主辦法醫,也是作出最初6%傷情說明的法醫。
對于自己做出的傷情估計,張某在回答控辯雙方的詢問時表示,他當晚是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作出說明的,為辦案提供參考,只是一個初步意見。他表示,對于這個初步的估計,由于施某某體表面積廣泛損傷,絕大部分經過訓練的法醫都可以對面積進行估算,“我經過估算,認為完全可以達到6%”。
此外,張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內出血與皮下出血全部是挫傷,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傷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剛才說我是用跳繩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嗎”的追問時,他解釋稱,鞭笞是最容易形成雙軌制挫傷形態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輕力打擊無法形成這樣的損傷。
另一位參與鑒定的法醫賈某隨后出庭,他主要負責對委托的審查及文書的審核。賈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傷情是通過損傷照片來了解的,根據拍照規則,以厘米為拍照方式來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攝物大小的原始形態特征,結合檢驗損傷的特性與損傷機制就可以進行鑒定。
專家證人:應評定為輕微傷
因認為公安鑒定結論有誤,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鑒中心胡志強出庭,向法庭闡述其對施某某的傷情應評定為輕微傷的看法。其認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雙上肢、雙下肢等部位的皮內出血不應當按挫傷評價,其損傷不構成輕傷(包括一級、二級),可評定為輕微傷。
“其量是夠了,達到了6%,但其傷害的深度不夠,”胡志強解釋稱,人體的皮膚分3層,分別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鑒定是‘皮內出血’,即傷痕形成于皮膚的外在表層,這達不到輕傷的標準,也違背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關于“挫傷”的定義。
胡志強稱,關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所指的挫傷,目前有兩個權威的解釋,一是公安部刑事偵查局編著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一是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組織編寫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適用指南》,體表挫傷構成輕傷,首先要符合標準制訂人在相關釋義中說明的“皮下出血”的損傷深度標準,還需要達到標準規定的體表面積數值,即必須“量”、“質”同時達標才能評定為輕傷。
該案中,認定構成“輕傷一級”的體表損傷僅以皮內出血為主,且被審查人施宇庭傷后當日能安臥,次日能正常上學,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說明其損傷輕微,達不到“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的損傷程度,因此,不應屬于輕傷范疇。
□庭外追訪
施某某:我不恨媽媽,她是為了我好
9月25日晚24時許,記者在李征琴家見到了施某某及其親生父母。因為天一亮就得隨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廳的沙發上,瞇著眼睛,一聲不吭,也叫不動,“他不想跟我們回老家,”孩子的親生母親張女士稱。
施某某個子不高,但很乖巧。見記者走到跟前,他還起身讓座。“你的傷好了嗎?”記者問,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記者將他帶到燈光下,仔細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發現已經沒有被抽的痕跡,“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說。
在記者的詢問下,施某某說,他的傷是媽媽打的,“我撒謊,我媽媽不想讓我撒謊。”“那你恨她嗎?”記者又問。“不恨。我媽媽是為了我好。”施某某說,他還想再回(李征琴家)來住。
親生母親:我們是真心實意地原諒了她
張女士稱,是她提出讓表姐(李征琴)領養孩子的,“表姐對他(施某某)親,他從來都喊我表姨,這一段有時也喊一句媽媽,但后來又說,喊錯了。”張女士稱。據張女士講,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還有一個22歲的兒子和一個12歲的女兒。兒子談了女朋友,等錢結婚;女兒剛上小學6年級,正面臨小升初。張女士說,原本學校打算給面臨小升初的學生家長開會,要求家長必須出席,“但是因為我們得來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顧不上女兒了”。
為何稱“救表姐”?張女士稱,施某某一直哭著要媽媽,要回家,無法安心學習,“我們也希望孩子能盡快回到表姐身邊,現在孩子顛沛流離,我們也覺得對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們會一輩子生活在負罪感之中,兩個家庭也被毀了,”她說,他們強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責任了,“我哭著給公安、檢察院下跪,求他們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責任。”
據了解,今年4月23日,張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提交了一份《請求書》。他們在《請求書》中寫道,“表姐對小寶疼愛有加,無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時傷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沒有虐待我的孩子,我們真心實意地原諒了表姐,請你們一定不要為難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責任。”
此外,記者了解到,施某某的律師許家斌向法院遞交了要求法院督促檢察院撤訴的申請書,而被害人的生母,也給辦案機關遞交了調解書,要求公安機關不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責任。
李征琴:我不是虎媽,只是想孩子有個好品質
在浦口區一高檔住宅小區內,李征琴將同一樓層的兩套房,打通裝修成了一套,約180平米。母子倆共用一間由客廳改成的大書房。大書房內擺著兩張桌子,左側的白色木藝大桌是李征琴的辦公桌,上面擺著電腦,右側是一張專用可升降兒童課桌,桌面上也擺著一臺小電腦,“那是專門給寶寶聽英語用的,”李征琴說。
李征琴稱,自己的職業是記者,愛照相,至今已經為施某某拍了數千張照片。坐在桌前,李征琴翻著施某某的照片,并一一向記者介紹,“這是爸爸在喂寶寶吃魚,這張是我們回爺爺家海邊玩兒,這是爸爸為了教寶寶認識鐘表親手做的,一直教了寶寶3個月……”此外,李征琴還向記者展示了一個粉紅色的首飾盒,盒內放著6顆乳牙,“這都是寶寶的乳牙,”李征琴稱,孩子6歲時被接到家里,從沒上過一天幼兒園,也沒留下任何一點成長的記憶,“孩子剛來的時候,滿嘴的牙都是壞的,他哪一顆牙齒活動,我就盯著。我告訴寶寶,牙齒活動了,要小心不要用舌頭舔掉,以防出血,要等著牙齒快要自然脫落時,告訴媽媽,讓媽媽來處理。”
李征琴說,孩子剛來時,不刷牙,也不洗澡,她從教孩子刷牙起,一點一滴陪著孩子,養成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為了孩子一開始就不陌生,她對孩子說,自己是孩子的親生母親,現在終于將孩子接到身邊來了。為了讓夫妻雙方的家人都喜歡這個孩子,其愛人也瞞著老家人,說這個孩子就是自己親生的。李征琴稱,他們愛孩子,孩子也愛他們,“下課回家就愛在爸爸肩上吊著,我們還陪他一起玩跳棋,跳繩,打球,溜旱冰。”
針對外界傳聞其對孩子嚴苛這件事,李征琴稱,自己不是虎媽,只是要求孩子有一個好品質。“我們都年齡大了,等寶寶大了,我們都老了,沒法幫到他。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他能學到和別的普通孩子一樣,做一個誠實的人,能學到知識,將來養活他自己,”李征琴稱,孩子愛撒謊的情況,一直讓她很頭痛,“他考試時總愛抄同學的試卷。我多次對他說,寶寶,你不要抄別人的,只要是你自己做的,哪怕考了一個零分,媽媽也高興。可是這次考試,他不僅抄襲,還主動打電話給我炫耀,我非常生氣,就用抓癢耙打了他兩下,后來又見其書包里裝了跳繩帶到學校,就抓起來刷了他的背。
“我當時確實太生氣,沒有控制住。”李征琴說。(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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