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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包含有制度治黨,或曰依規治黨。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內在地要求黨內的運行規矩與法治國家相協調。
在“四個全面”的總體布局中,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意義、核心功能是確保實現黨的正確領導,充分發揮政治保障作用。但全面從嚴治黨并非單向度對其他方面發揮作用,而是與深化改革、依法治國共同形成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一體化過程。
深化改革、依法治國關鍵在于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方式
黨的建設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黨建僅指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廣義的黨建除上述自身建設內容外,還包括黨對國家與社會的領導等內容。本文從廣義上談全面從嚴治黨。
全面深化改革當下的一個重點是政府簡政放權,但簡政放權的最大障礙并非來自社會,恰恰來自某些固化的利益——部門利益或行業利益。因此,在改革中難免出現一些“怪”現象:某些部門把某些有利可圖的事項下放給自己的下屬事業單位;“打包改革”(原有的多個審批事項打包為一項保留下來,下放審批權則把原有的一項拆分為若干項下放);有的城市咫尺相鄰的兩個中心城區,各自保留的事項可以相差一倍以上,令人感嘆權力下放或保留的彈性太大;有的嚴重滯后于時勢的部門行政法規因其維護了特定行業的利益也難于修訂,等等。究其根源,在于到目前為止的權力下放均是政府部門“自我確權”。所謂“自我確權”,說白了就是自己給自己授權,該下放的事項、不該下放的事項由自己說了算,甚至說不清這些做法究竟是于法有據還是于法無據。僅就筆者所了解的縣以下基層干部的反映而言,大多認為雖然創辦企業的一些前置條件減少了,但總起來講沒有切身感受到權力下放的力度與“好處”。
這里的問題,說到底就是權力的邊界、權力的大小由誰說了算。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應是一切改革于法有據,政府哪些權力該下放哪些不該下放,應由政府部門、行政相對人、科研機構和人大專委會等力量共同確權,防止部門利益行業利益主導確權。但是,政府主動求助于人大確權或人大主動插手政府放權,在政治資源的動員與整合方面都有一定局限性,真正能夠統攬全局、協同多方力量共同探討政府確權的,還是執政主體——中國共產黨。更具體地說,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大政方針的頂層設計之后,還需要再行次級層面的整合,超越于政府部門利益之上,把政府、行政相對人、科研機構、人大專委會等力量加以統籌安排,科學確定政府部門(至少是若干核心部門)的職責權限,以權責最終由人大法定的方式推動政府改革。
這里,黨的政治領導政治作用就表現為如何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如何動用一切有利的政治資源,以法治的方式推動改革而盡量減少隨意性,減少權力自我認定的現象。黨的領導要堅持,領導方式要改革,領導水平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提升。只有在腳踏實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中,黨的建設才能達到更高水平。
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相協調才能實現執政方式的轉變
黨與法的關系,從根本上講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系。任何國家的法治體系都是在特定政治環境中運行的,都是對既成的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認定。正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不允許以推翻現行國家政權為目的進行顛覆活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是對現存的中國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認定,黨的領導說到底是法治的特定政治環境和政治條件,是法治運行的政治生態。但是,法治建設畢竟有其客觀規律,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有司法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因此,也恰恰因此,又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但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既體現黨的領導,又是對黨自身的制約。
全面從嚴治黨包含有制度治黨,或曰依規治黨。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內在地要求黨內的運行規矩與法治國家相協調。
在黨規與國法的關系中,一方面,二者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道德層次要求、懲戒手段不同,黨規嚴于國法;另一方面二者精神實質有相通之處,如黨的宗旨和國家政權的宗旨都定位于為人民服務,組織原則都定位于民主集中制,等等。但在現實操作層面,二者仍有許多需要協調之處。
比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職能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這里的關鍵詞在于“黨”,因為過去的歷次改革大多僅針對政府職權,但實踐中也出現了周永康、令計劃、蘇榮、白恩培等擔任黨的重要領導職務卻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現象,所以,中央把黨與政并列提出規范權責,其重大意義不容低估,是一項重大、艱巨而敏感的改革任務。既然是規范黨與政權力、職能和責任,那么,就牽涉到黨、人大、政府的相互關系,各自決策邊界與法定責任,牽涉到需要統籌審定黨內規定與國法有無矛盾之處,盡可能協調、相互銜接,以防止出現操作層面的矛盾。
再如,慣例上黨的各級主要領導(一把手)往往“管全面”,那么,在權責對應和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對“管全面”如何規范,以及如何確權,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也是如何改進黨內權力體制與運行機制的任務。深化改革、依法治國與全面從嚴治黨三者并舉,把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協調起來,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濫用權力的空間和機會,使各方權力運行有序。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應有的基本的執政方式,黨的領導能力就體現于把深化改革與法治建設的統籌聯結之中,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也只有在這種統籌安排、依法改革的頂層設計之中才能真正實現自身的轉變,全面從嚴治黨的水平也蘊含于其中。
在推動改革與法治建設中提升全面從嚴治黨水平
“四個全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體布局是有機統一的整體。黨只有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推動自身改革,才能為其他三個全面提供政治保障,又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中提升管黨治黨的水平。
在完成黨的中心工作中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密切聯系黨的中心工作加強黨的建設是中國共產黨的傳統優勢。黨的十八大指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興國之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因此,抓住科學發展這個中心工作,通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來推動發展,是黨的建設成效和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絕不是脫離中心工作、就黨建搞黨建。全面從嚴治黨只有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才能實現“四個全面”的協調發展。在這一問題上,需反對以形式主義搞黨建,反對脫離中心工作的空頭黨建,堅持黨的建設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防止黨建與中心工作成為“兩張皮”。
在領導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中“重構政治生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重構政治生態問題,主要源于一些地方和部門政治生活非正常,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形成形形色色的圈子文化,獨斷專行與軟弱渙散同時并存,有的形成系統性、塌方式、家族式腐敗,等等。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其“治本”之道,就是從經濟體制上減少權力干預微觀經濟的空間,政治上對權力過于集中進行改革,對干部人事制度特別是選人用人機制進行改革。這恰恰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所強調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政治方面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兩大領域又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規范。如果我們真正把三中全會與四中全會的精神落在實處,就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良好的經濟與政治基礎和條件,改變了政黨生存的社會生態和國家的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的源頭治理就蘊含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之中。當然,黨內權力運行狀態也是構成中國政治生態的重要要素,全面從嚴治黨意味著黨內權力運行的規范、干凈,與國家政治生態相互滲透。
建設兩個“服務型”,形成黨的作風建設長效機制。所謂兩個“服務型”,是指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基層黨組織。黨的作風建設、干部隊伍的作風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之一。作風問題有領導者、干部個體因素的影響,更有制度的整體導向、規范、約束的影響。從實踐來看,在打造服務型基層黨組織方面,各地以創新精神努力探索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群眾的多種途徑和形式,也確有很多具體成果。但在這些服務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比如,某些基層黨組織為群眾代辦的一些事務,恰恰是服務型政府應當做的事,反映出服務型政府轉變不到位;再如,社區黨組織、農村黨組織所做的某些具體事項如關愛老人兒童等,如果由專業的社會組織來做效果會更好(其專業性較強),又反映出社會組織發育的滯后,黨組織不得已替代了專業組織的工作。因此,從源頭上來看,一是以法治的途徑打造服務型政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迫使所有的工作人員只能按照權力清單為管理對象服務而不能濫用權力和不作為,是根本所在。二是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引導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服務型基層黨組織建設,與服務型政府、社會治理共同發展,形成合力,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才能形成作風建設長效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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