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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黔東南“兩會”在凱里召開,在黔東南州檢察院檢察長宣讀的檢察工作報告上,原黔東南州中醫院院長羅洪作為腐敗分子典型出現在了報告中。日前,黔東南州法院就羅洪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羅洪受賄144.5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索賄20萬元
羅洪出生于1961年1月1日湖南省武岡縣人,大學本科學歷,捕前任黔東南州中醫醫院院長,因涉嫌受賄罪,2014年4月30日被黔東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查明,羅洪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工程老板張某某人民幣30萬元,還主動向其索賄人民幣20萬元。
2006年,張某某為了取得黔東南州中醫醫院住院部綜合樓建設項目,通過黔東南州發改委副主任張某某(主持工作)向羅洪打招呼,羅洪同意將該項目拿給張某某的貴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2008年4、5月一天,張某某將事先用布袋裝好的人民幣30萬元在黔東南州醫院后門送給羅洪。2009年4月24日,即羅洪簽字同意撥付600萬元工程款的當天,羅洪在與張某某吃飯時,要求張某某再送錢給自己,后張某某用紙袋裝好20萬元人民幣在大地春城路邊送給羅洪。
就此,張某某在法庭有詳細的供述。他說:2009年4月,他和羅洪一起吃飯,當時羅洪就說:“你搞的太少了,再搞點來,你最起碼要拿這個數,說話間,羅洪就伸出了五個手指頭來。”
張某某當場表態說:“那就再搞個一、二十萬給你”。羅洪說“好”,顯得很滿意。
幾天后,張某某拿了20萬元放在茅臺酒的紙袋子里,然后就給羅洪打電話,約他在凱里大地春城附近見面。見面之后,兩人的車并排在一起,張某某即將事先裝好20萬元從直接從羅洪的車窗丟到他的副駕駛座位上。
據了解,再法庭上,羅洪及其辯護人認為索賄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法院經查認定,雖然張某某與羅洪的就此問題的供述在表述上不盡相同,但都表達了羅洪有要求張某某送錢的意思。事后張某某也按羅洪的意思送了20萬元。由此可見,羅洪收受張某某20萬元的行為系索賄。
羅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貴州瑞天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人民幣38萬元。
2008年,高某某為承接黔東南州中醫醫院中央空調、電梯采購及安裝工程項目,向羅洪承諾按5%的比例返給羅洪好處費,后高某某采取掛靠貴州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與貴州升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中標取得上述兩個工程。
之后,他果不食言,按承諾的比例,前后送給羅洪人民幣38萬元。
除了收受建筑商、材料商的賄賂款,羅洪還收受醫藥代理商安某某(另案處理)銷售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20.56萬元。
2002年11月—2013年11月,羅洪任黔東南州中醫醫院副院長(主持工作)、院長期間,安某某為了增加其藥品銷售業務量和及時得到藥款,2003年3月前,安某某按照醫院撥付的藥品款項,以5%的比例回扣給羅洪,2003年3月,安某某在羅洪辦公室許諾今后按照醫院撥付藥款10%的比例給羅洪回扣,羅洪予以默認。在此期間,安某某先后以貴州東南藥業有限公司和貴州一致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多次在羅洪辦公室送給其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20.56萬元。
法院認定羅洪受賄的犯罪事實總計有七項,總計金額達到了144.56萬元。除了前述,法院還查明了以下受賄事實:收受醫藥代理商高某(另案處理)銷售藥品回扣人民幣共計16萬元;收受深圳市明大醫療設備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某安排公司業務員王某方送的人民幣10萬元;收受醫療器械銷售商梅某某人民幣8萬元和收受龍某某人民幣2萬元。
辯稱有自首行為被駁回
羅洪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有自首行為且系初犯,法院對此均不認可。法院查明,羅洪向州紀委交代收受張某某賄賂的事實是在州紀委已經掌握其受賄問題之后,雖然其還主動交代紀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但他交代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依據《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此外,法院還認為,2002年至2014年,羅洪多次收受張某某等七人賄賂人民幣144.56萬元,其中索賄人民幣20萬元,其受賄數額巨大,且時間長,次數多,其行為不屬于初犯。
黔東南州中級法院認為,羅洪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鑒于他在偵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94.56萬元受賄事實,案發后在家屬的配合下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悔罪表現等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羅洪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其受賄所得贓款144.5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耐人尋味的是,在此前,羅洪以黔東南州中醫院黨委書記兼院長的身份接受媒體采訪時,呼吁健全制度,標本兼治,徹底鏟除醫療行業商業賄賂的不法行為,但是對自己說過的話,羅洪并沒有履行好。
一審判決后,羅洪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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