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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價位諸多不妥
堂堂一個副市長,“失聯”后警方通緝的懸賞金額卻只有區區500元,立馬成為廣大網友吐槽、揶揄的焦點。從情感上講,貪官污吏作為社會的“蛀蟲”、偷盜人民財富的“碩鼠”,可以說是一文不值。但倘若因此就將懸賞金額設定在500元這樣一個超低價位,顯然還是有諸多不妥。
首先,這與郭宜品的貪污數額和犯罪程度不符。根據報道,2012年5月,房地產商張金元為感謝時任伊川縣委書記的郭宜品在該公司投資的伊川縣政府辦公樓和住宅小區項目上的關照,向其行賄,金額為500萬元。盡管公共輿論對于向郭宜品行賄的人數,以及郭受賄的金額有頗多爭議,比如有網友就指出,要是郭宜品只收了張金元一人的錢,為何要帶著俞國強跑路?但即便就以500萬元來說,按照目前《刑法》對于受賄犯罪程度的認定,也屬于“金額特別巨大”。一個貪腐金額“特別巨大”的在逃犯,難道只值500元?
其次,這與腐敗犯罪的社會危害不相匹配。既然警方在懸賞抓捕其他逃犯的時候不惜血本,對于郭宜品這樣的貪官污吏,為何反倒斤斤計較起來了呢?須知,這不僅有悖對等原則,甚至會可能向社會釋放出錯誤信號,即貪污的危害小于偷盜。
再次,它也無助于及時、有效地抓捕郭宜品。就像有網友調侃的那樣,現如今舉報個闖紅燈、亂扔垃圾都有幾百元的賞錢,500元抓貪官,這究竟是想表明警方看不起郭宜品呢,還是在暗示壓根不想抓他呢?
不可否認,警察用于打賞的錢來自納稅人,的確需要精打細算才對,但這并不意味著應該摳門。有道是“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懸賞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抓住逃犯,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那么懸賞行為本身就失去了意義。這一次洛陽警方的懸賞通緝之所以遭人嘲笑、惡搞,問題恐怕就出在這里。
王垚烽
抓逃決心恐不夠大
警方的懸賞金高低相差懸殊。據了解,“公安部通緝令”是由公安部發布的面向全國通緝在逃人員的命令,分為“A”、“B”兩個等級。“A級”懸賞金不少于5萬元且不封頂,“B級”賞金不少于1萬元。從某種意義上說,懸賞金的高低體現著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有些危害大的犯罪嫌疑人懸賞金高達百萬。高玉倫的懸賞金也高達15萬。可能在警方看來,一個貪官,實在值不了多少錢,給個500元就足夠了。
一個貪官究竟能值多少“懸賞金”,這很難說,從警方這么低的懸賞金來看,該貪官的分量是不太重的。可能在警方看來,貪官的危害性不能和“A級”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也比不上“高玉倫”之類的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出這么低的“價格”。
從某種意義上說,懸賞金的高低體現著警方的決心。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相比較而言,懸賞金越高,也越能夠刺激公眾舉報的決心,也更易使犯罪嫌疑人早日落網。而現在警方只給出500元,不知道是否暗示警方對這個貪官沒有什么興趣?
其實,公眾之所以質疑500元懸賞金太低,是怕警方抓貪官的決心不夠大,甚至將其列入網上追逃人員也只不過是遮人眼目,并不是真的下決心要去追查,如此,貪官就極有可能逍遙法外。貪官成功出逃的例子并不罕見。據報道,4000名中國外逃貪官在國外。這背后難道與警方的松懈無關嗎?
從理想的層面看,無論警方出多少懸賞金,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舉報。應該說,我們也不應該糾結于警方的懸賞金高低。但警方卻需要拿出誠意,獲得公眾的信任。從現在的物價來看,500元的懸賞金無疑是相當低的。而種種跡象表明,這位貪官也絕不簡單,恐怕所貪的數目也不只是500萬元,如果有機會查下去,可能更多。退一步說,即便只貪了500萬,一旦抓到貪官,如果追還所貪的錢,也是相當可觀的。因此,貪官的懸賞金,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都不應該只是500元。
最為擔心的是,警方的500元懸賞金就像是“通風報信”,是在暗示貪官放心逃吧,沒有人會舉報你。那貪官豈非要偷著樂?
郭文斌
贊成
盲目攀比背離追逃初衷
舉報嫌犯懸賞獎金不斷升級,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2002年,犯罪嫌疑人林丹玲涉嫌挪用公款300多萬元出逃,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懸賞10萬元追逃。2005年11月,荊州郵政儲蓄所女職工李德惠卷走186萬公款出逃,沙市公安分局懸賞5萬元追逃。2012年,一些網絡和媒體報道稱,重慶、長沙、昆明等地警方舉報者最高可獲245萬元獎金,后經警方確認,最高為175萬元,這也創造了新紀錄。
舉報嫌犯懸賞獎金不斷升級,以致只能增多不能減少,這是盲目攀比風在作怪,使得懸賞緝拿逃犯變味了,背離懸賞追逃初衷。在懸賞攀比風影響下,懸賞追逃獎金設得越高,似乎顯得對追逃越重視,民眾才愿意配合追逃。于是,你出一萬元懸賞追逃,我就出五萬元懸賞追逃。你出10萬元懸賞追逃,我就出15萬元懸賞追逃,非要超過你不可。似乎只有這樣,民眾配合追逃才有動力。相反,降低懸賞追逃金,反而讓人感到摳門,起不到效果,這顯然是一種誤區。
其實,500元懸賞追逃不少,而是5萬、10萬、數十萬,乃至上百萬懸賞追逃多了。若以懸賞金多少比重視程度,這只會使追逃懸賞落入盲目攀比怪圈,而且會加重財政負擔。給協助追逃或追逃有功人員以獎勵,這本身沒有錯,而且很需要。但是動員民眾協助追逃,最為重要的是提升民眾的責任感和參與度,而不是以獎金為動力,神化了獎金的作用。若認為懸賞越多效果越好,否則民眾就不會協助追逃,這分明低估了民眾的覺悟,而且還有傷民眾的人格和自尊。因此,懸賞追逃需要走出盲目攀比怪圈,把提升民眾責任感和參與度擺到顯著位置,讓民眾懂得,協助追逃或為追逃出力是履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只為獲得懸賞。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意識增強了,追逃懸賞不高,哪怕是下降,同樣會有效果。
張永琪
納稅人的錢不能亂花
不少網友認為,當地公安機關要么是沒錢,要么是想借機羞辱失聯副市長。甚至有人指出,同樣是失聯,此前重慶一女孩失聯,家屬懸賞10萬征集線索,怎么洛陽警方如此小氣?不過,懸賞金額是多還是少,到底與失聯副市長的身份是否匹配,不能只憑我們的直覺來判斷,還是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
司法實踐中,懸賞金額有兩類支付來源:一是警方,二是被害人或其家屬。但在刑事案件中,破案懸賞只能由警方來支付,因為只有公權力才有刑事案件的處分權。因此,需要厘清的第一點是,除了警方,任何人或單位都沒有權力對失聯副市長進行破案懸賞,這也是刑事案件與公民私下高價懸賞的尋人案件所存在的本質區別。
從公安機關制定的懸賞規則來看,高額懸賞更多用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侵犯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畢竟,公安部門的經費是有限的,并來自納稅人,不能隨意亂花。郭宜品并非“A、B級通緝令”上的在逃人員,也不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對其懸賞500元,并不違反有關規定。
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懸賞500元是否有利于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協助破案、提供線索的熱情?其實,獎金多少對絕大部分公眾而言都沒有太大意義,人們不會因為獎金高就掘地三尺地去尋找逃犯,也不會因為獎金低就放棄公民協助公安機關的義務。懸賞金額多少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把失聯副市長的相關情況廣泛地擴散出去,讓逃犯無處遁形。從這個角度來說,500元懸賞令也同樣能達到目的。
喬楚
■三言兩語
●這年頭要“找”一個人,500元如何“拿得出手”?聯想到今年4月一徐州女子5萬元尋狗的往事,怪不得有人吐槽“不如去找狗”。莫非此地無銀三百兩?——楊央
●太不把市長當干部了!
——黃勇
●這暗示什么呢?郭市長,你放心吧,沒有人舉報你的。還是郭市長不值錢呢?貪污受賄罪的懸賞金額相比較一個小偷罪犯懸賞幾萬甚至幾十萬相比也太小兒科了啊!
——江一舟
●500元賞金未必能找到一條丟失的狗,但500元賞金卻足以懸賞一個失聯的嫌疑犯。下這么大血本通緝一個受賄500萬的副市長,可見洛陽反腐決心之大,力度之狠,手段之高。有道是:洛陽紙貴古流傳,如今市長不值錢,特為同志安全計,懸賞只出伍佰元,千絲萬縷剪不斷,一人落網大家完。
——麥克檸
●查一查是誰定的500元標準。
——孫青亞
●高玉倫會怎么想?——王曉
●說穿了,就是個象征性。如果真想追,沒獎金照樣歸案!
——李楓雪
●抗議這種暗示,全民動員,追討!
——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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