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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小偷偷盜官員、國企干部后,被偷竊者通過各種關系將金額縮水甚至化為烏有的事件,可以說時有發(fā)生。比如,前幾年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被劫數千萬元現(xiàn)金,其妻報案則稱被搶300萬元,系白培中行賄時任山西省紀委書記金道銘而擺平。在安徽合肥,兩名廳級干部共失竊200多萬元,但在對竊賊的起訴書中,這事沒了蹤影。
不過,在駐馬店這起案件中最為典型的是,已形成一條“盜、警、官”串通和共謀的三角關系——竊賊利用官員怕露富的心態(tài),專門偷竊官員財物;而官員在被盜后,利用控制警察人事任免的權力以及某些警察曾經行受賄的“案底”,要挾其修改竊賊的口供;警察又利用官員報假案的便利侵吞被竊財物,利用其掌握的公權力迫使竊賊修改口供。
如果官員本身是清廉的,他本身沒有多少財產可偷,或者被偷的財產本身是正當合法的。那么,他在失竊后就會及時和如實報案,警察也可會依法公正辦案,小偷就會乖乖伏法,這個三角關系就會完全被打破了。“上梁不正下梁歪”,三角關系出現(xiàn)的根源在于官員,特別是那些掌握了重要權力和大量社會資源的官員,加強對他們的監(jiān)督和制約才是上策。要建立一種讓他們“不敢貪、不能貪和不愿貪”的機制,特別是官員財產向社會公開的機制,官員財產如果都能在陽光示眾,都被公眾與紀委過濾了一遍,就不會存在被小偷偷后不敢報案的現(xiàn)象。
上述案件中,如果縣委書記不是靠自身的職權來壓制警察,如果刑警隊大隊長朱玉東沒有送過10多萬元給公安局長以謀官的“案底”在身,換言之,如果警察不需要送錢就能提升,自身沒落下什么污點,而且公正執(zhí)法不會受到打擊報復,或者受到打擊報復后有地方申訴和講理,那么,警察也就會理直氣壯地拒絕縣委書記的施壓,也不會指使小偷修改口供。所以,打破三角關系的中策是,改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警察依法公正執(zhí)法的權力保障機制。
許多三角關系即便已經形成,但如果有外力強力介入,這種三角關系往往能及時被擊潰,導致其不能長久存在。這種小偷“被修改”口供,官員被盜金額改小甚至化為烏有能順利過關的荒唐情形,跟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的放縱不無關系。如果當地檢察機關或法院能細察疑點,其實很容易發(fā)現(xiàn)其中的貓膩。如果這樣的案件能及時被輿論和媒體監(jiān)督,估計很快就會紙包不住火。駐馬店這個案件早在2013年初,就在正陽縣公安系統(tǒng)內部風傳,但當地媒體并沒有有效地進行監(jiān)督,直至案發(fā)后,媒體才介入報道。可見,要打破“盜、警、官”共謀的三角關系,兜底之策在于,完善司法體制和輿論監(jiān)督機制,讓其在強有力監(jiān)督下無從遁形。(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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