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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同事聚餐后,沒喝酒的小謝開車送醉酒同事回家。途中,醉酒的小黃自行離開,卻意外從南寧一大廈墜樓,37天后死亡。事后,小黃的父母向好心送人的小謝及他們所在的公司索賠101萬元。4月10日,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小黃聚餐不屬于職務行為,該案屬于送人的小謝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意外事件,小黃的死亡,損失只能自擔。
事件回放
送醉酒同事回家 同事爬窗墜樓身亡
小黃和小謝同是南寧市某汽車銷售公司的員工。2013年5月2日晚,五一長假結束后,同事一起聚餐。當晚10時許,小黃趕第二場,來遲后便自罰幾杯酒,有些“喝高”了。
聚會結束后,沒喝酒的小謝開著小黃的車送喝酒的同事回家。到達南寧市桃源路某大廈后,小謝送另一同事回家,小黃下了車。之后,小黃未回到車輛中,小謝在找尋未果后,將小黃的車開回公司停放。
這小黃去哪了?某大廈的監控視頻顯示:當晚,小黃自行走動到大廈西側的停車場,從鐵門攀爬翻越,進入大廈。在該大廈2樓一咖啡店稍作停留,破壞咖啡店中的一個燈具后,走至大廈2樓西側。隨后他爬上該大廈走廊窗戶,不幸從該大廈2樓墜樓。墜樓導致小黃重型顱腦損傷,在醫院救治1個多月后,于2013年6月9日死亡。小黃25歲的生命畫上了句號。
事后,某公司先后通過捐款、慰問的形式,給了小黃家2.3萬多元。小謝也盡己所能,給了小黃家6800元。
痛失愛子,小黃的父母認為,小黃的死,是他所在的公司和送人的小謝不負責所致。因為,當天是公司組織聚餐,小黃是受公司指派聚餐。而小謝受公司之托小黃送回家,在護送過程中極度不負責任,將醉酒后的小黃撇下,導致悲劇發生。2013年7月,小黃的父母將某汽車銷售公司及小謝一起告上興寧區法院,索賠101萬多元。
一審判決
不可控意外事故 送人者不構成侵權
小黃的死,到底該怪他自己醉酒后“撒酒瘋”,還是該怪送人的小謝和公司?
法院認為,小黃當晚的聚餐屬于個人行為。雖然聚餐以同事為主,但聚餐時間明顯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能證明聚會行為與其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有關聯,沒有證據證實該聚餐是公司所組織。而某汽車銷售公司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
當晚小黃是自愿參加聚會,小謝沒有對小黃勸酒等行為,小黃醉酒與小謝無關。小謝在送人途中,在停車間隙,小黃下車并離開后不幸發生意外。對此,小謝在當時的情況下是無法預見、難以控制的。因為,小黃下車是突發舉動,作為駕駛人,小謝首先要保證行車安全,無法在小黃下車的第一時間立刻棄車上前阻止。
事發地點是普通住宅小區,周邊環境設施無明顯異常,從生活經驗來看,并非高危涉險容易發生墜樓的地點。也就是說,墜樓事故是小謝無法通過對周邊環境的一般觀察而預見到的。從監控視頻看,當晚,小黃是以攀爬翻越鐵門的方式進入大廈,而不是沿大廈旁的道路行走,行走路線明顯超乎常理,攀爬進入后短時間內即發生了事故。對于有鐵門封鎖的區域,常人一般不會考慮攀爬進入的可能。因此,當時就算小謝盡力搜尋,也無法預見和避免意外的發生。
事發后,因小謝不接聽小黃落在車上手機,導致其家人無法獲知小黃下落,導致小黃墜樓10多個小時后,家人才得知他躺在醫院。小黃家人認為,由于小謝此行為導致小黃延誤了治療時機。而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家屬知情的時間影響到小黃的治療結果。
綜合這些因素,法院最終認定,該事故屬于小謝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意外事件,小謝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小黃父母的請求。1.3萬多元訴訟費,由小黃父母負擔。
庭審結束后,小黃父母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訴,還要征求兩位老人的意見。但他個人認為,上訴的可能性不大。
得知自己不用承擔責任,小謝表示,心里的一塊石頭落地了。這件事給他造成的傷害很大,人都瘦了一圈。至今,他一直拒絕參加各種聚餐活動。一些朋友的婚禮,他也不再出席。小黃走了以后,他一直感覺很難過,也知道小黃父母怨恨他。可他根本沒想到會發生這種意外,在此事件中,他確實已經盡力了。(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勞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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