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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上明確約定50周歲便可領取養老金,我愛人2013年12月就過了50周歲生日,我們去領養老金,保險公司卻拒絕了。”3月14日,內蒙古包頭市民薛先生對記者說。
薛先生介紹,1997年11月30日,他為愛人在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一份養老保險,工作人員表示薛先生愛人年滿5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從1997年至2013年,薛先生一直不間斷繳納保險費。2013年12月22日,薛先生的妻子度過50周歲生日,他們來到保險公司業務大廳領取保險金,但工作人員表示還未到領取時間。理由是“雖然薛先生妻子的年齡到了50周歲,但保單需要跨過一個整年度,因為保單是按照年度計算的,因此,薛先生妻子的保險金在2014年11月才可以領取。”
在薛先生購買這份保險的保單中,記者看到這份保險的約定交費辦法和標準是按月交費,每次交費標準121.76元,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為50周歲。保單背面是《個人養老金保險辦法》,其第三條明確“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保險費起至約定的交費期滿為止。固定年金或養老金領取從交費期滿的次月起至本保險責任終了時。”
“我的保險費已經交夠了15年,現在還超出了2年,我愛人也達到了約定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什么還要讓我等一年?”薛先生對保險公司的回答不能認同。
據了解,目前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有關業務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3月14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就此事回函稱,“客戶交費期是 17年,交費期滿的次月是2014年12月,故現在未到期,不能領取。”回函中還特別說明,養老金的領取年齡及時間有明確規定,客戶在2014年12月領取養老金時本人也是50歲。
該保險公司辦公室呂姓工作人員稱,“在內蒙古同樣的問題會比較多”,出于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經中國人壽保險總公司研究后給予此回復。
就此事記者采訪了內蒙古上都律師事務所的郭偉俊律師。郭律師介紹,薛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分歧是基于雙方簽署的《保險合同》的履行而產生,如何解決應該依照合同條款的約定來執行,如果合同約定履行的條件具備,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就應該立即全面的、真實的、徹底的履行,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該分歧核心在于履行時間的起止日期上,《保險合同》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如果約定不明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履行,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郭律師建議薛先生與保險公司相互理解換位思考一下,緩沖幾天時間來調查分析這份合同,如果幾天后還沒有結果,薛先生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提出自己的維權主張。 (尚虹波 張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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