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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王女士和張先生同居期間懷孕,墮胎后又獲知男友將和他人結婚,故將張先生訴至海淀法院索賠10萬元。經審理,海淀法院判決王女士獲賠1萬元。
王女士訴稱,她和張先生是男女朋友,兩人交往后便一起同居。2011年1月,王女士懷孕,便想和張先生登記結婚,但張先生卻千方百計勸說自己做了墮胎手術。
一個月后,張先生稱自己要和別人結婚。王女士無奈,便訴至海淀法院,稱張先生的行為對自己的身體和心理造成了極大損害,故向張先生索賠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王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張先生存在欺詐、強迫墮胎的情形。墮胎的選擇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結婚的可能性、撫養能力等多種因素自行作出的決定,故雙方當事人應當分擔相應責任,因流產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雙方予以分攤。
考慮到王女士因懷孕、流產給身心造成的痛苦,以及因此而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系必然發生的損失,從公平原則出發,海淀法院最終判定,由張先生給付王女士1萬元。 (記者張淑玲實習記者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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