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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內容的承諾,我國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內銷售的煙草制品包裝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風險警示語或圖片,告知“煙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標志宜占據主要可見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應少于30%。”但實際上,煙草企業并不積極履行公約的相關內容,在煙草包裝上未盡到詳盡警示義務。北京市消協昨日向社會呼吁,應該盡快修改對煙草制品包裝的相關管理規定,煙草制品包裝應進一步增加圖片警示信息。
警示只用文字不用圖片
市消協認為,煙草企業違背《公約》的相關原則,堅持不在煙草制品外包裝上印制明顯的警示圖片,未能將完整、詳盡警示信息明示消費者,尤其侵害了文盲消費者的知情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實施準則》中指出警示語應符合“健康警語和信息應以清晰可見的大號加粗字印刷,字體和顏色應有助于增加整體的醒目和可讀”的原則。實際上,煙草企業雖然在煙草包裝上印有“吸煙有害健康”等提示警語。但上述文字并未明確表達出吸煙對健康的嚴重危害,在設計上,煙草制品提示語的顏色背景與包裝整體顏色相近,色差不明顯,讓消費者識別困難,弱化了警示作用。
控煙向最低標準看齊
市消協認為,有煙草企業采取雙重標準,在控煙活動中向最低標準看齊,對煙草制品包裝做不同設計,規避對消費者應盡的警示義務。目前,國內的部分煙草企業宣稱,增加令人惡心的警示圖片信息,會對其原有產品包裝上印制的部分國內名勝古跡及具有特殊意義的場所造成消費者的不良情緒,會與現實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內涵相去甚遠。但事實上,煙草企業在向國外一些控煙政策嚴厲的國家,出口其煙草制品,均在產品上印制了相關的圖片信息,已達到符合當地的法規政策銷售其產品的目的。
建議:盡快修改相關規定
市消協認為,煙草企業的上述行為已經在客觀上侵害到不特定多數吸煙及被動吸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向全社會發出呼吁,加大力度促進我國的控煙立法。相關部門應盡快修改對煙草制品包裝的相關管理規定,一是明確產品包裝的“圖片警示信息”,在煙草制品外包裝印制與國際通用的吸煙危害導致嚴重后果的圖片警示信息,替代現有籠統、模糊的提示語,以減少產品對文盲消費者及低齡消費者的誘惑,向這一群體明示消費安全風險,保護其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明確警示語的比例范圍,提高警示文字字號、增強警示文字的顯著度,禁止企業偷換概念,減少警示語范圍;三是簡化煙草制品包裝,減少產品的鮮艷色彩及華麗包裝,降低產品的誘惑力,從源頭削弱消費者對煙草制品的需求和依賴。(晨報記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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