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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記卡在身邊,卡里的3萬余元存款卻莫名其妙地不翼而飛,伍女士要求銀行賠償未果,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負全責,賠償伍女士損失35350元。
調查 上海第三方機構電話轉走存款
伍女士在建設銀行支行開立了賬戶并領取了儲蓄卡,同時開辦了基金和網銀業務。截至2013年5月21日,該賬戶余額為35426.92元。5月27日晚,伍女士在家通過網銀查詢發現,自己的賬戶在5月21日以“跨行電話支付”形式提取了人民幣35300元,并產生手續費50元。儲蓄卡不離身的伍女士對此大吃一驚,之后便來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華樂街派出所報案。2013年8月13日,伍女士訴至越秀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失合共35350元。
經查,涉案款項是通過“跨行電話支付”方式被上海第三方機構轉走的,而伍女士稱她在這個期間并未前往上海,也從未開設電話轉賬業務,而涉案儲蓄卡她一直隨身攜帶,身份證也從未遺失。銀行則表示“跨行電話支付”實際上就是使用儲蓄卡的消費行為,儲戶無需開通這一特定業務,只需憑帶有“銀聯”標記的儲蓄卡及相應的密碼即可電話轉賬。
法院 銀行未告知該業務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審理時認為,由于建設銀行在其儲蓄卡章程中明確規定,儲蓄卡是在ATM機、聯網儲蓄所和裝有POS機的非聯網儲蓄所使用,并不包括“跨行電話支付”,而且“跨行電話支付”是通過電話的方式進行跨行轉賬并由銀行收取一定費用的有償服務,因此,儲戶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同時銀行有責任告知、提示儲戶接受該項服務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銀行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儲蓄卡已經具有“跨行電話支付”業務功能以及伍女士知曉使用該業務所應有的權利義務。
另外在舉證責任問題上,銀行既未能舉證證明涉案“跨行電話支付”行為是原告伍女士本人所為或授權他人所為,也不能證明伍女士對涉案“跨行電話支付”行為存在過錯責任的事實。法院最終以銀行未能盡到保障伍女士賬戶安全的義務,導致其賬戶被他人轉走款項造成損失為由,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伍女士35350元。目前,銀行已經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高風險業務不開通為宜
目前涉銀行卡案件頻發,廣大市民在使用銀行卡取現或消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妥善保管銀行卡,最好勿將卡借給他人使用,發現丟失后盡快向銀行掛失。
二、加強安全意識,輸入密碼時注意周邊環境,防止密碼被偷窺,使用網銀和手機銀行時提高警惕,勿入釣魚網站,以免泄露銀行卡信息。
三、開通銀行卡新業務時,最好先到銀行了解具體操作流程,如風險過高,不開通為宜。一旦發現卡被他人盜刷或轉賬時應及時報警,并保留相關證據。(記者 劉冠南 實習生 梁子龍 通訊員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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