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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報團參加漂流,卻因景區防護措施不當,造成老人摔傷。10月10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獲悉,旅行社因未盡告知保障義務,承擔事故全責,但旅行社在此期間已投保,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老人10萬余元。
老人景區漂流致殘
2011年8月3日,原告吳某在旅行社的組織下,前往大覺山景區漂流。出發之前,他已與旅行社簽過《團隊國內旅游合同》。漂流期間,因景區工作人員保護不慎,導致吳某摔傷。后經司法鑒定,吳某左上肢功能障礙,為傷殘九級;腰椎損傷,為傷殘十級。因向旅行社和投保單位索賠遭拒,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旅行社全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旅游過程中人身遭受傷害,被告旅行社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對可能危及原告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已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人身傷害是因原告自己故意或存有重大過失而造成,因此,被告旅行社應對原告負合同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因違約承擔賠款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投保人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時,被告保險公司應根據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應予支持。(劉媛、齊進斌、記者龔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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