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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在2010年頒布的我國首部規范網絡交易的行政規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將原規章名稱修改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對網店不得從事的不正當競爭進行了擴充,擬禁止7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可處罰3萬元。
其中強調,不得雇用或伙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不得雇用或伙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網店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可最高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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