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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列入三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交易。附錄二的物種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入附錄一。
中國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孟憲林對記者表示,中國反對該提案的理由有三個:一是相關統計數據不準確。二是根據提案,每批鯊魚產品都需要獲得關于其對該種群沒有產生不良影響的許可證,這涉及到海洋生物調查,難度很大。“本來列入附錄二是可以進行貿易的,但由于無法開具許可證,鯊魚貿易實際上被禁止了。”三是在大宗海產品貿易中,尤其是經過加工的半成品,要準確鑒別其每個單品具體屬于哪種鯊魚太困難。
據了解,鯊魚翅流入亞洲國家,鯊魚皮和鯊魚肉流入歐美國家,鯊魚軟骨素和魚肝油在歐美有很大的市場。目前,國際上很少有人指責歐美國家對鯊魚的利用,而把矛頭指向中國人食用魚翅。孟憲林對記者說:“中國并沒有專門捕撈鯊魚的產業,捕撈國主要在歐洲。在東海、南海合法捕撈其他經濟魚類,尤其在捕金槍魚時容易兼捕(指捕魚時,在同一漁網中意外捕獲到其他海洋生物)到鯊魚。而由于拖網時密度大,魚類掙扎等因素,上岸時大多數鯊魚已經死亡,因此在貿易領域的監管并不能起到最好的保護作用,保護工作的重點應該放在捕撈環節。從捕撈源頭開始層層監控,才是有效保護鯊魚的最有效的辦法”。(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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