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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劍河縣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職權(quán)、履行義務(wù),改變代表在閉會期間履職缺位的現(xiàn)狀,縣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近日出臺《劍河縣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的暫行規(guī)定》,對縣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和任務(wù)作出了硬性要求,給縣人大代表戴上了“緊箍咒”。
一是定任務(wù),對縣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進行量化規(guī)定。代表小組每年開展活動要達2次以上;代表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專職執(zhí)行代表職務(wù)每年不得少于10天;代表每年在原選區(qū)收集社情民意每年至少1次以上;代表在走訪選民或參加視察調(diào)研結(jié)束后,每年必須向縣人大常委會反饋社情民意1次以上或向“一府兩院”、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意見1條以上;代表每年要參加集中視察活動1次以上。
二是服好務(wù),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良好保障。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對待;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工委必須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服務(wù),對無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適當(dāng)補助,從今年開始,給予每人補助600元,并爭取列入縣財政預(yù)算。
三是嚴(yán)考核,對縣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問責(zé)。建立人大代表履職檔案,對代表履職進行數(shù)字化管理,將代表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公開代表履職情況,接受人民監(jiān)督;對履職不力、選民意見大、問題突出的代表,將依法啟動罷免程序。(劍河縣人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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