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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家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的肖某駕駛湘N81412號紅巖牌重型廂式貨車,搭載石某等七人,由從江縣雍里鄉滾玉村往堯等村方向行駛。15時許,當車行駛至滾玉村往堯等村線4KM+150M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石某當場死亡,駕駛人肖某等人受傷及車輛毀壞。
事故發生后,經從江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人肖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隔一年半,死者石某的家屬卻遲遲得不到任何賠償。近日,死者石某的哥哥石某某到從江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此事并申請法律援助,但經審查發現石某某的戶籍所在地為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梅林鄉石碑村石碑屯77號,依據慣例,應該由廣西三江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考慮到石某某的具體情況,縣司法局就由從江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還是建議其到廣西三江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作了認真的研究,最后,按照《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第十條的規定,認為只要申請人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作為法律援助機構就應當為困難群眾提供幫助,于是決定為石某某維權提供法律援助,并主動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白鋒具體承辦此案,同時要求星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協助法律援助工作者白鋒辦理該案。派出的工作人員前往交警部門、保險公司以及當事人處對事故情況進行了仔細的了解,并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做了大量法律及道義上的溝通,目前,肇事司機、保險公司與石某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使石某某成功獲賠6萬余元。(從江縣司法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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