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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平在查驗證據

兩份不一樣的證據
去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岑鞏縣支行(以下簡稱“岑鞏農行”)與貴州思州石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硯公司”)因借款糾紛而對簿公堂。近日,黔東南州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在一審中敗訴的石硯公司成了最后的贏家。
借款超期10多年后
銀行提起訴訟
岑鞏農行稱,該行在代理農發行業務期間,分別于1994年10月5日和1995年10月17日受理思州石硯有限公司(原岑鞏思州石硯工藝美術廠)申請借款二筆,每筆金額10萬元,期限均為5年。
貸款到期后,岑鞏農行多次催收,但石硯公司拒不還款,到起訴時,總計欠下本金20萬元,利息19萬余元。為此,該行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石硯公司還款。
石硯公司在法庭上承認該公司的前身——原思州石硯廠確實在岑鞏農行貸了兩筆貸款,總計20萬。
該公司法人代表張小平說,兩筆貸款到期后,石硯公司支付利息至2003年,以后再也沒有能力償還本金和利息,至今已超期12年和11年,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對時效的規定,兩筆貸款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而且原思州石硯廠已注銷一年多,注銷前岑鞏農行并未前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現今,思州石硯公司沒有能力承擔這些債務。
庭審中
證據“打架”
據了解,兩筆借款分別到期后,岑鞏農行分別于2004年4月26日、2007年3月21日、2009年5月20日給石硯公司發出催收通知書,要求其盡快還款。
其中,2007年3月21日的“催收通知”成了這起借款糾紛案件中一份很關鍵的證據。因為通知“面世”時是一式兩份,在法庭上,博弈的雙方均拿出了它。
按理,兩份證據應該是相同的,但它們同時出現法庭上時,眼尖的張小平很快發現二者有太多的不一樣。原來,張小平持有的催收通知只有紅色的單位印章,岑鞏農行持有的除了印章,還有“張小平”的簽名和“2007年6月7日”的簽收日期。
張小平質疑其中有“貓膩”,要求法院對“催收通知”中經辦人“張小平”的簽名等進行筆跡鑒定。
貴州大學司法鑒定所經鑒定認為,催款通知上‘張小平’的簽名不是張小平親筆所簽。岑鞏縣法院認可這一結論,但又認為張小平在該催款通知上加蓋了單位印章,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這應視為對債務的認可。
最終,岑鞏縣法院判令石硯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后10內還款(本金和利息)。張小平不服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判決
法院認定關鍵證據“有問題”
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對于作為證據使用的,2007年3月21日下發的“催收通知”是何態度呢?
在庭審中,該院認可通知中“張小平”的簽字非其本人親筆所簽的鑒定結論。同時查明,張小平持有的催收通知書系復寫紙脫印,應該與原件是相一致的,既然張小平未在催收通知上簽字,那就不可能簽下時間。
據了解,岑鞏農行試圖通過“催收通知”來證明該行與石硯公司的債務糾紛未過訴訟時效。但鑒于這份通知與張小平出示的同一份通知“相抵觸”的緣故,黔東南州法院認為它未能證明岑鞏農行的觀點。
法院還查明,2009年5月20日,岑鞏農行再次向思州石硯公司下發催款通知書,張小平簽收了它,但在通知書的“債務人聲明”一欄中寫下了這樣的話語:法人章已上交上級部門,請求農行核免債務。就此黔東南州中級法院認為,張小平已明確要求岑鞏農行免除債務,他在通知書上簽字的行為并不能認定為他愿意還款。故而,該院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遂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的判決。(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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