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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石敏 王炳真 記者 劉仙)近日,榕江縣一啤酒批發商在銷售啤酒時,以給付現金和實物的方式給餐飲店“好處”。工商部門介入調查時認定此舉構成了商業賄賂,對該批發商給予了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介紹,近期,群眾向榕江縣工商家局舉報稱,該縣湘榕商貿城某批發部負責人黃某在銷售某牌啤酒時以給付現金和實物的方式給餐飲店“好處”,要求餐飲店只能單一經營其經營的某牌啤酒,侵犯了其他同類商品的公平競爭權和消費者的權益。
接到舉報后,榕江縣工商局立即介入調查。經查,今年元月以來,該批發部負責人黃某為擴大某牌啤酒在榕江市場的銷量,與城關的22戶餐飲店簽訂《進店協議》和《終端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黃某以支付現金和啤酒展示柜等方式給上述餐飲店,作為回報條件,餐飲店需保證自己的店內只單一銷售某牌啤酒,不銷售其他任何牌子的啤酒。從1至9月以來,黃某共向上述22戶餐飲店給付現金1萬余元,并提供22臺冰柜無償使用。
榕江縣工商局認定,黃某的行為,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鑒于此,該局黃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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