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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來自麻江的倪代隆以租住的形式住進凱里萬壽宮,并進行管理,持續多年。如今,倪代隆向萬壽宮的主管單位凱里市文廣局索取從1994年到2006年的勞動報酬10余萬元,但遭到拒絕,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近日,凱里市法院認定倪代隆的訴請有一定依據,判令凱里文廣局支付“管理費”30900元。
看守萬壽宮12年,索要勞動報酬10萬元
倪代隆稱,1994年,他到凱里萬壽宮內租房住,每月租金50元,后凱里文廣局人員王劍西同意由他負責看管萬壽宮。2000年5月,萬壽宮被確認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為方便管理,王劍西將相關公告和文件交給倪代隆,并說,若有人干涉,便出示這些材料。
在管理期間,倪代隆盡責盡職,萬壽宮曾發生過幾次火災,他都及時進行了撲救。此外,倪代隆還個人出資對萬壽宮進行了維護。
倪代隆說,他看守了萬壽宮12年,因此,凱里市文廣局應支付其勞動報酬以及維護萬壽宮支付的費用共104000元。
凱里市文廣局:倪僅是租客,還未付分文房租
凱里市文廣局答辯稱,該局與倪代隆之間從未建立過勞動關系,支付其勞動報酬的說法無依據。倪代隆租住萬壽宮12年,按照租金50元/月計算,總計房租為7200元,但倪代隆未付分文。就倪代隆撲救火災等保護萬壽宮的行為,該局稱,這是一個承租人應盡的義務,不能因此就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院判決:應支付3萬余元報酬
凱里市法院查明,1994年3月,倪代隆入住萬壽宮后交了幾個月房租,后了解到萬壽宮屬凱里市文廣局管理,便停交房租,但繼續居住。萬壽宮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后,無人管理,文廣局便同意倪留守萬壽宮。
萬壽宮維修工程尚未驗收,倪代隆便要求繼續入住,并要求凱里市文廣局支付其勞動報酬等,遭到了拒絕。2008年7月倪代隆擅自入住萬壽宮,并將部分房間租給他人居住和存放物品,雙方再次發生糾紛,經調解未果后倪代隆起訴至法院。
凱里市法院認為,上述雙方未有任何書面合同關系,但萬壽宮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后凱里市文廣局同意倪代隆在宮內居住并對其進行管理,這應視為“無因管理”。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據此,倪代隆的請求是有依據的,但要求支付金額過高,應以300元/月計算,時間則從2000年5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總計103個月。法院由此作出上述判決。倪代隆不服判決,已決定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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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萬壽宮
位于凱里市老街中段的萬壽宮,始建于明萬歷三十五年(1607年),分前(幾年前已被毀)、中、后三殿,占地面積2500平方米,是凱里城區唯一保存下來的古建筑。這里曾為安撫司、長宮司、宣慰司、土司治所,中共地下黨也曾在此成立過抗日救國后援會。2000年5月,歷經400年風雨的萬壽宮被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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