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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意味著,實施了近22年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有可能退出歷史舞臺。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其中有關流動攤販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戶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
截至今天晚上9點半,國務院法制辦的官方網站上,已經有1700多人登錄瀏覽征求意見稿、發表意見。
“征求意見稿公布以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很自然,2917萬戶、5776萬人,這是截至去年底我國實有個體工商戶戶數和從業人員總數,目前個體工商戶已經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吸納勞動力就業的重要力量。”今天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我國國務院立法部門有關負責人首次在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回應公眾關心的問題。
2/3的條款服務個體工商戶
趙曉光介紹說,相比20多年前的“拾遺補缺”,如今個體經濟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去年下半年發生金融危機以來,個體工商戶因為具有創業即就業這一得天獨厚的特點,在解決就業、繁榮經濟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去年個體工商戶和從業人員這兩個總數都有不少增加就是有力證明。
同時,我國的個體工商戶在調整產業結構、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方面發揮著促進作用,在這種大背景下,以“指導、幫助、監督個體經濟”為立法目的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顯然已經不適應個體經濟的發展。
“相比1987年的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名稱去掉了管理二字,意義重大,充分體現了放松管制、促進發展、自主擇業的立法思路。”趙曉光用“鼓勵、支持、引導、服務個體經濟發展”概括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征求意見稿有27條,除了有關部門職責、法律責任等一些必要的條款外,27條中有20條屬于這些內容。
趙曉光介紹說,立法調研中,諸如“要不要將小作坊納入管理”、“是否如暫行條例中一兩個幫手、三五個學徒那樣對個體用工情況進行具體界定,是否對經營規模進行限制”、“個體工商戶收費問題”、“登記程序問題”是爭議最大的問題。
趙曉光特別提到了尊重市場規律在征求意見稿中的體現,對于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征求意見稿只是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幫手或者學徒。趙曉光表示,經營形式、規模完全由市場主體來決定,立法必須尊重這種規律,“具體用多少人,只能是個體工商戶自己決定。”
值得關注的是,相比暫行條例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的活動,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等,征求意見稿并沒有作出特殊規定。對此,趙曉光解釋說,20多年前的立法必須面對我國法制不健全的現實,那些規定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現在有了《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也體現了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平等對待和充分保護。
不強制流動攤販申請工商登記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相信很多人對這幾句話記憶猶新。2006年底,河北小販崔英杰殺害城管隊長一案開庭審理時,崔英杰的辯護律師用這幾句話說明崔英杰擺攤賣烤腸的行為并不違法,只是他沒有營業執照,因此他賴以生存的車、煤爐被城管沒收。
因為一張合法的營業執照,大中城市里城管和流動攤販的“貓鼠游戲”,已經成為近年來飽受社會詬病的現象,有人統計,這些被冠以“游商”、“走鬼”的無固定場所攤販在全國不少于3000萬人,如果征求意見稿能夠通過,這些流動攤販將可以獲得營業執照,成為合法的個體工商戶,堂堂正正地擺攤做生意。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中的這一規定,立即引起了關注和爭議,比較集中的觀點主要有: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毋庸置疑,但是如果真的放開,一些問題隨之而來:首先,攤販的無序經營的確會對社會環境和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放開會否導致大量人員涌入,會否超過城市的承載限度?如果設置一定的條件,如戶籍等,是否又造成了另一種歧視,與降低流動攤販獲得合法身份的門檻這一立法初衷背道而馳?一位網友留言說:當大批游商來到北京,政府會不會要求只有北京戶口的,才能在京城練攤兒呢?
其次,流動攤販對其他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合法經營者不對等的競爭經營方式,很可能產生較大沖擊,會否導致二者矛盾直接對立?“我租了門面房賣西瓜,他拉著車賣西瓜,我們都有營業執照,有不同嗎?”有公眾提出了疑問。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流動攤販雖然給市民帶來了一些方便,但缺少規劃、臟亂差的形象也可能招致部分市民的反感。
對于這些疑問,趙曉光表示,正是考慮在征求意見稿的起草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爭議,國務院法制辦最終決定把這些問題拋出來,聽聽公眾的意見。因此,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時間將近40天,就是希望各界人士充分發表意見。此前,國務院法制辦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0天。
趙曉光坦承,征求意見稿中類似“流動攤販可以登記成為個體戶”的規定比較積極,但并不是強制性規定,對于流動攤販這一問題,參與立法的各界人士已經形成一致觀點:流動攤販因其地域性、季節性的特點,始終存在,必須承認的一點是:他們的存在方便了群眾生活,而且涉及民生,與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權有關,對于這一現象,堵,肯定不行,應該在尊重現實的前提下探討如何管理的問題,最終達到這一群體“監督有效、規范有序、行為自律”。
“如果征求意見中發現大多數意見贊同這一做法,我們將會在下一步的修改中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比如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門如何指定固定經營場所,讓流動攤販來經營,如果出現分歧,我們修改的重點就是如何趨利避害。”
需要政府提高管理能力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在明確攤販經營合法性的同時也指出,“必須在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有評論認為,一方面攤販登記為無固定經營場所,另一方面卻要在限定區域經營,本身就存在矛盾。
對于這一問題,趙曉光解釋說,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希望達到“保護流動攤販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容市貌最大限度的統一。”
更多的人關心獲得營業執照后的稅收問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取得營業執照后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現實中,攤販小本經營,利潤十分有限,流動攤販不愿意辦理營業執照的最大原因就在于不愿意也無力承擔不算輕的稅費。
趙曉光一再對記者強調,這一法規屬于國務院今年一類立法計劃,力爭年內出臺,無論這一法規的具體條款如何規定,都是為了實現鼓勵、支持個體經濟發展的立法目的,降低流動攤販的準入門檻正體現了這一點,這對政府是一巨大挑戰,未來的法規能否得到順利執行關鍵在于政府要學會管理、適應管理。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些大城市劃定時間、地區,允許流動攤販進去經營,比如工作日上午8時之前,可以在居民聚居區賣菜、日用品等,雙休日可以后延一小時,又方便市民生活,又不影響交通。”
趙曉光認為,這些問題關系法規能否得到執行,需要后續的、配套的政策措施來完善,相關管理部門應該按照立法的基本思路,本著方便登記、加大扶持力度的原則,出臺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
征求意見稿公布后,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門對流動攤販獲得營業執照后和工商部門的權限如何劃分表示疑惑。對此,趙曉光表示,城管行使的是對沒有獲得營業執照的攤販的行政處罰權,對于取得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管理應由工商部門來進行。本報北京7月24日電